合同诈骗有哪些诈骗形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5 09:31:46 115 人看过

第一,以定金为目标,利用两个合同的主副关系,迫使对方违约,“获取”定金。比如合同上约定:某日双方在江西交货付款。但江西的地理范围很大,究竟在江西何处进行交易,不够明确。这样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为了弥补这种漏洞,就需要再订立一份副合同,加以完善,前一个为主合同,实际执行以副合同为准。针对这一情况,那些根本无力或无意履行合同的骗子,就故意在主副合同之间找漏洞,制造矛盾。当该两份合同不完美时,一方按照副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骗子就以不符合主合同为由,认为合同无效,从而“没收”在签约时得到的定金。第二,利用合同和图纸上规格的矛盾进行欺诈。在签订产品加工合同时,最值得注意的就是应使合同上产品的规格与加工图纸上的规格一致,否则,骗子往往在厂方代表未觉察的情况下,故意与厂家订立与图纸要求不符的合同;或者利用签约时厂家大意没有在合同与图纸上盖上骑缝章的漏洞,偷换加工图纸,使合同上所规定的产品计算单位、精度要求与图纸相应的标准产生矛盾,以此为借口诈取合同款、违约金及赔偿费等。第三,以中介服务为名,介绍订立假合同,捞取信息费。为了扩大业务往来,不少企业往往委托一些精通信息的人为其介绍业务。骗子们也经常以这种介绍人的身份出现,通过虚设客户、谎报信息、假称委托等方式与厂家企业签订假合同,在捞取信息费后,以各种借口百般抵赖,掩盖其毁约诈骗的违法行为。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表现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0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种情况,一般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并无订立合同的意思,而是为了损害对方利益,或者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比如故意与对方谈判使其丧失与他人交易的时机;或者增加对方缔约成本;订立假合同,骗取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欺诈行为。缔约一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意不将有关足以影响对方决定是否与其订立合同的情况向对方通报,或者有意地将客观上不存在的或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资料、信息提供给对方等。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未尽协助,通知义务,例如:缔约一方在约定签约日擅自不赴约,造成他方往返费用损失等。

(2)未尽告知义务。缔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告知他方的必要信息和情况,如果没有告知,造成缔约他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他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如顾客雨天去酒店吃饭,在酒店台阶上滑倒受伤导致的损失,酒店负有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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