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性质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19:32:01 434 人看过

一、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性质是什么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下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制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也就是说,应当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此项解释原则来源于罗马法上“有疑义者就为表义者不利之解释”原则,后来被法学界广泛接受。

3、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如果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即由双方当事人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所拟定的条款),并且两种条款的内容不一致,那么采用不同条款,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同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该原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也是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也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在当代的社会,签订合同的时候,是需要注意是否是属于格式合同,一般格式合同当事人是不需要进行修改,直接表示同意或者是不同意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所以我们国家法律对格式合同作出明确的限制。

二、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原则

1、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典》所确定的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原则。《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着重强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着特殊的意义。因为在市场经济中,能够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占有政治上、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尤其是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在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而预先自已拟定的条款。这就难免会在有意或无意中揉进不公平的条款内容。

2、合法原则。

虽然《民法典》尽量体现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愿。促进市场交易完成的立法宗旨,但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实行适当的国家干预仍是《民法典》的基本精神之一。格式条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仍然是认定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基本标准之一。《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百零五条规定情形的”。

3、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原则。

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意思表示真实”。在《民法典》中,鉴于格式条款的预先拟定性和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的特点。对于承诺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作出了特别的保护措施。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一规定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就是防止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已预先拟定格式条款的有利条件,使用隐含、晦涩的语言来免除或者限制自己的责任。从而使承诺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承诺格式条款。造成合同的成立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局面。

4、着重保护承诺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正如前文所述。格式条款的优点在于提高交易效率。其缺点则是容易导致侵害承诺格式条款一方当事入利益。形成合同权利失衡的现象。基于这一现实。我国《民法典》在规定格式合同制度时。体现了着重保护承诺格式条教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无论是面对广大的消费者的交通、通讯、医院、城市公用事业领域,还是在公司、企业之间,只要存在格式条款的地方。那么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为了减少自己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或者为了分担商业风险,往往将一些按照惯例应当由其承担的合同义务加以免除或者加以限制。

三、格式条款的含义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4: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格式条款相关文章
  • 格式条款解释的特殊性以及格式条款的含义
    一、格式条款解释的特殊性格式条款解释的特殊性就是格式条款本身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基于重复使用的目的而拟定的,因此,格式条款的订立程序并未通过磋商谈判。此外,其适用对象也并非特定的,拟制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是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公司和企业,即便交易对象不同,也不影响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的内容。交易对象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而不能与格式条款提供方讨价还价。姑且不论内容正当与否,格式条款订立程序上的特点就决定了一开始的不平等。因此,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当考虑到独立于案件纷争之外的条款内容,要考虑到多数人的利益。因为格式条款并非为某一特定合同而设立,而是针对大多数合同的基础。二、格式条款的含义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其含义就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三、格式条款的特征格式条款的特征主要包括: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格式条款的
    2023-06-19
    373人看过
  •  条款的格式及其法律效力
    本文介绍了格式条款的定义及其订立规定,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了规制,包括对其合理性和公平性的要求,以及禁止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此外,还介绍了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制和订立格式条款时需要遵循的事项。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格式条款的定义,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接下来,我们需要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进行改写。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使用已有的格式条款,而不必重新协商。2.格式条款是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由地使用已有的格式条款,而不必与对方协商。3.格式条款是未与对方协商的,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由地使用已有的格式条款,而不必与对方协商。因此,我们可以将原文中的“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改为“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定”。同时,将“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改为“格
    2023-09-01
    73人看过
  • 法律上何为格式条款
    一、法律上何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二、相关知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
    2023-06-15
    274人看过
  • 格式条款的无效性讨论
    无效的格式条款如下:1、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制定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6、成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
    2023-07-05
    264人看过
  • 最有法律的借条的书写格式是什么
    一、最有法律的借条的书写格式是什么1、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尽管是后来添上的),但符合借条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也会采信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二、借条书写的注意事项是什么1、由借款人手写借条全文并签字,不要打印;2、借条内容表述准确,不要产生歧义;3、要求写清借款时间、借款用途(用途应合法不得是用于赌博等违法用途)、利息约定、还款期限;4、贷款人交付钱款时,尽量不要现金交付,尤其是大额借
    2023-06-12
    144人看过
  • 我们签的格式条款是什么
    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民法典》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023-06-14
    379人看过
  • 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无效以及格式条款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一、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无效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二、格式条款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格式条款的限制性规定有:1.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公平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盘剥。2.提供格式条
    2023-06-19
    269人看过
  • 保留所有权条款的法律性质
    (一)保留所有权条款的含义在分期付款销售中,销售商为了保证其债权的实现,往往订立对于销售的标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实行保留的特别约定。此就是所谓的保留所有权条款。(二)保留所有权条款的性质一般的分期付款销售合同,是出卖人先将标的物交付与买受人,然后买受人以分期给付的方法支付销售价金,出卖人为确保价金债权采取各种有利措施,且大多采取所有权保留的方法。所有权保留,在消费过程中作为担保手段来说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所有权保留,以及相关联的所有权保留的意义的问题一直受到法学家们的关注,并作为消费信用交易里特有的法律问题被提出。消费信用交易中的所有权保留的性质,一种观点是为了担保分期付款债权。但这一观点并未得到广泛认可。因为所有权保留于出卖人处,所以买受人在未付清全部价金前,不得将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如有违反,买受人或丧失期限利益或被解除合同,出卖人可以收回标的物。介买受人在未付清全部价金前,具有所有权的期待
    2023-06-08
    160人看过
  • 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一、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如下:1.提示规则,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无效规则,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3.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二、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格式条款的风险是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
    2023-05-06
    113人看过
  • 格式条款:有效性与无效性的界限
    在下列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1、合同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违法,违反公序良俗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4、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和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1、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何区分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1、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2、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则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和处理。3、格式
    2023-07-02
    264人看过
  •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如下: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面决定性;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4、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上具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给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格式条款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点:1.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这就是说,格式条款在订约以前即已经预先拟定,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而制订出来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多为固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部门、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等,有些格式条款文件是由有关政府部门为企业制订的,如常见的电报稿上的发报须知、飞机票的说明等。格式条款一般都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的使用而拟定的,因此从经济上看有助于降低交
    2023-07-05
    392人看过
  • 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有何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最实质的特征在于“未与对方协商”,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就条款内容与相对方进行实质上的磋商,相对方对条款内容并无实际修改的余地。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律师补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2023-05-07
    178人看过
  • 刑法是一部什么性质的法律?
    在刑事法与民事法(广义)的分类中,刑法属于刑事法。刑事法是关于犯罪的侦查、认定以及刑事责任的追究、实现的法律。刑法规制犯罪,其法律后果是刑事责任(主要是刑罚),故属于刑事法。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中,刑法属于实体法。刑法与属于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相互依存、相互为用;刑法是内容,刑事诉讼法是形式,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必须符合刑法精神;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着刑法的解释。在母法与子法的分类中,刑法属于子法。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刑法不仅不能与宪法相抵触,而且应当与宪法协调一致,使宪法保护的重要法益在刑法上也得到保护。刑法的解释也应以符合宪法为准则,不得做出违反宪法的解释。在强行法与任意法的分类中,刑法属于强行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行为构成犯罪,便不问被害人的意志如何,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刑法也存在少量告诉才处理的规定,但这种规定与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具有重要区别。在公法与私
    2023-06-11
    103人看过
  •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否具有合法性?
    所谓格式合同,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合同。格式合同中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有失公平公正的合同条款统称霸王条款。格式合同中普遍存在一些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霸王条款,都是无效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吗?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判断。如果免责条款存在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如果免责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则有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2023-07-06
    288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更多>

    #格式条款
    相关咨询
    • 什么叫格式条款,法律对格式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9-19
      一、什么叫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内容如下: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
    • 民法典格式条款对不合理格式条款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7-20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
    • 带法律性质的借条样式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19
      原因:今日由于个人财务紧张借_________1000元人民币(壹仟圆人民币) 借款日期:xxxx年x月x日还款日期:xxxx年x月x日 借款人:______(签名)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借条上
    •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签格式条款的合同要注意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7
      一、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在于: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二、签格式条款的合同要注意
    •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的是什么性质
      北京在线咨询 2023-11-07
      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