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4 15:24:12 308 人看过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

1、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享有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合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无报酬请求权?

答: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且要努力促成合同成立。根据本条规定,在居间活动不成功时,居间人无权请求支付报酬,但居间费用应由委托人负担。居间人可以就自己担付的费用请求委托人返还,或者双方可约定先由委托人预付,多退少补,但委托人负担的费用以“必要费用”为限,即居间人为居间活动的进行而必需且合理地支出的费用。超出这一限度的费用支出则由居间人自行负担。为此,居间人在要求委托人负担费用时有义务说明费用的支出项目以及提出必要的凭证,否则委托人可拒绝承担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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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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