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持股中,收购股权资金的来摞可分为员工的自有资金以及员工对外的债务融资两个部分。其中,管理层和员工自身所能提供的资金数量一般是相当有限的,超过80%的收购资金需要向外融资取得,因此,能否有效地获得外部融资通常是员工持股可否顺利实现的关键。
在西方发达国家,员工持股的融资渠道是相当通畅的,许多金融机构愿意提供融资,而管理层和员工也可以利用多种融资工具筹措到大规模的资金,通常只需付出收购价格中的很少一部分,其他资金则通过债务融资来解决。
但是在我国,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掘的渠道并不是很多,对外融资面临着出律和金融机制等方面较大的障碍。下面分别介绍几种员工持股资金的可能来源:
1、自筹资金
员工个人自筹资金,如个人、家庭储蓄,是合
法的,但实行员工持股往往需要较大资金的运作,仅靠个人自有资金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在我国,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一般国企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能力与报酬严重脱节,远远低于国际水平,不可能满足管理层持股的资金需求,普通员工就更不用说了。
2、银行贷款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持股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支持。首先,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允许从事股票业务和信托投资;《贷款通则》也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如果用银行贷款来实施员工持股,则有可能违反上述规定。其次,用股权质押的方式取得银行贷款也存在一定障碍,如果通过股权质押取得银行贷款而用于员工持股,则会存在一个时间差,即当收购人在股权没有转到其名下的时候,他无法用股权质押,而股权转让一般要求支付完股权转让款,因此这种时间差有时会引起一些非怯的资金流动。另外,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对股权质押贷款非常谨慎,折现率很低,因此即便是股权质押也一般不能完全满足收购人的资金需求。
3、民间资本和委托贷款
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可以通过民间资本来实现,但会面临较大风险。这些民间资本成本较高,而且当员工无怯按时还款时,股权就有可能因为质押而转移给这些民间资本的所有者。另外,民间投资也可以采用变通的委托贷款形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利率等代为发放贷款、监督使用井协助收回,商业银行只收取手续费。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可以解决部分收购资金问题,但也可能会受到银行贷款不能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限制,并且有可能进一步增加融资成本。
4、其他出资方式
除了上述几种出资方式外,实践中员工持股还有一些其他的出资方式。如有的公司采用奖励股权的方式来安排员工持股,即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和员工给予股权奖励,从而使员工拥有公司股份。还有的公司采用技术折股的方式,即公司的科技人员以其个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折价投入公司,从而拥有公司的股份。实践中,有的国奋企业在改制中,将企业的公积金或公益金借给员工,再由员工购买企业股份,这种方式目前法律上尚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企业改制实施员工持股,员工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筹措资金,保证其资金来源合告,在上面介绍的几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或几种最适合的方式来获取必要的资金。当然也可能还有其他的筹资方式,但都应当注意在拉律范围内进行,避免违法、违规操作。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是什么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内容是什么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为了积极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
二、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发展方式。
三、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
五、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应当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
六、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
七、民间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八、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
九、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十一、从事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有序聚集和组合民间资本,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十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企业章程,依法履行决策程序,维护出资人权益。
十三、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应按规定履行企业改制重组民主程序,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做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偿还拖欠职工债务等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十四、改制企业要依法承继债权债务,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保护金融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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