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关于无效行为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5 13:20:21 266 人看过

在破产过程中,以下行为被认为是无效的:财产的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为没有财务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提前偿还未到期债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对于损害债权人一般清偿利益的行为,应依法确认其无效。

在破产过程中,以下行为被认为是无效的:

1.财产的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为没有财务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提前偿还未到期债务;

5.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对于损害债权人一般清偿利益的行为,应依法确认其无效。

破 产 法 规 定 : 哪 些 行 为 被 视 为 无 效 ?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情形视为破产申请的无效:

1.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通过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债务人的财产,使得债务人债务不明的;

2.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无偿转移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使得债务人债务不明的;

3. 债务人放弃债权的。

因此,若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有以上情形,其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并可能导致破产申请被驳回。同时,相关当事人还可以请求予以撤销。

在破产过程中,以下行为被认为是无效的:财产的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为没有财务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提前偿还未到期债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对于损害债权人一般清偿利益的行为,应依法确认其无效。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通过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债务人的财产,使得债务人债务不明的,以及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无偿转移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使得债务人债务不明的,这些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并可能导致破产申请被驳回。同时,相关当事人还可以请求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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