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办法:东营市的规定(2004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2:54:46 287 人看过

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12-05生效日期:2004-12-05发布部门: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某信

二oo四年十二月五日

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城管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拆迁规模,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和备案。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应予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政府实施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土地储备计划或者土地储备协议及政府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规划设计条件或者详细规划及附图。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存款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50%,存款金额与补偿安置资金的差额应当有金融机构出具的承兑汇票或者保函。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拆迁人负责处理因拆迁造成建(构)筑物残缺的修复及其环境卫生。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三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剩余批准期限结合房屋成新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土地使用权性质及剩余使用年限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该价格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进行自行拆迁或受拆迁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提供拆迁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域的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拆迁业务。

第六条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所在地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临时资格证书》,一年后可申请评定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

第七条房屋拆迁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资格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及管理制度;

(四)验资报告;

(五)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拆迁资格等级分类。拆迁单位资格根据其专业人员状况、经营业绩和注册资本进行评定,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临时资格。各等级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上岗人员15名,其中具有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资格的人员各3名以上;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建筑工程技术、房地产经济、财务人员各2名以上;

3、从事拆迁业务五年以上;

4、近3年累计房屋拆迁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

(二)二级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上岗人员10名,其中具有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人中员各2名;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技术、房地产经济、财务人员各1名以上;

3、近3年累计房屋拆迁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

(三)三级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上岗人员6名,其中具有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资格的人员各1名以上;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建筑工程技术、财务人员各1名以上;

3、近3年累计房屋拆迁面积达10万平方米。

(四)临时资格的条件除拆迁业绩外,应达到三级资格条件。

第九条各级资格的拆迁单位业务范围如下:

一级资格其承担拆迁面积不受限制。可以跨市、县接受拆迁业务。

二级资格其承担一次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8万平方米以下。只能在注册地市、县区域范围内接受拆迁业务。

三级和临时资格其承担一次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3万平方米以下。只能在注册地市、县区域范围内接受拆迁业务。

第十条拆迁单位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一级、二级资格由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三级资格及临时资格由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资格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单位的发展情况进行等级调整,每二年评定一次,重新授予资格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成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其等级根据目前实行状况核定;本规定施行之后成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其等级从临时资格开始。临时资格的最长期限为二年,期满后不得再次申请临时资格。

第十三条资格等级的评定与年审工作结合进行,单位年审的情况是评定资格等级的依据之一。对于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可以由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取消资格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资格应根据申请的等级在年审前半年将所需材料报相应的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在年审后将初审意见上报有关审批部门。资格等级升级应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升级。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资格证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8日 20: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文章
  • 房产政策法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而得。1991年7月4日建设部第七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于2011年1月26日废止。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例第四条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例:(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
    2023-06-05
    374人看过
  •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除管理规定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92-05-20生效日期:1992-05-20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文号:厦府[1992]综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范围内,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批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而必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合法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相应补偿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期搬迁
    2023-07-02
    429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24是如何规定的?
    在城镇地区,房屋如果已经破旧不再适宜于人们居住,当地的行政机构可能会选择授权给当地的企业单位,让其将房屋进行拆迁重建,为了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立法机关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具体该如何理解此项规定呢?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国务院
    2024-01-27
    402人看过
  • 盘锦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详解
    【阅读全文】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业经2003年3月13日盘锦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实施。???市长:程亚军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Top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市房产局是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023-07-04
    486人看过
  • 常山县城市房屋评估拆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常山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工作。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对本县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房屋拆迁评估实行评估机构资格准入制度。由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从业经历、评估力量、技术水平及信誉等因素确定准入的评估机构并予以公布。未经准入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第五条申请拆迁评估资格准入的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要求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申请报告;(二)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三)法人营业执照;(四)专职注册房
    2023-07-05
    226人看过
  •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委托管理的若干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统一管理,但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委托管理。受委托机关必须是具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第三条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其委托的权限和范围等事项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第四条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检查,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委托职权再转给其它组织和个人。第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23-06-10
    342人看过
  •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失效]
    【法规名称】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失效]【颁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查看【发文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颁布时间】1997-02-05【实施时间】1997-03-15【效力属性】失效【正文】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失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和国家、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或者政府为解决危房棚户区居民住房,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引起的搬迁、安置、补偿等拆迁事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持有合法产权证照或者依法批准建设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含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
    2023-04-22
    320人看过
  • 房屋拆迁如何赔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如何规定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做相应修改。这是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出租住宅房屋拆迁的具体规定。也就是说,拆迁出租住宅房屋,应当以产权调换的形式进行拆迁补偿,拆迁人将原房屋拆除,将新房屋补偿给产权人,产权人应当将该补偿的房屋继续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但应当修改原租赁合同条款。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023-06-08
    61人看过
  • 张家口市房屋拆迁规定: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张家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3-10生效日期:2004-03-10发布部门: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张家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基础上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市容环境、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
    2023-07-04
    411人看过
  • 黑河市城区房屋拆迁暂行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第1号《黑河市城区房屋拆迁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市长:赵学礼二○○三年五月七日黑河市城区房屋拆迁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凡在黑河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拆迁承办单位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拆迁承办资质的单位。估价机构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拆迁房屋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第四条黑河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拆迁
    2023-04-23
    228人看过
  • 无锡市修订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现行的《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锡政发〔2004〕306号)部分条款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三月二十日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省、市房地产估价和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市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和估价技术鉴定。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建立拥有一定数量资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管理、城市规划、
    2023-07-07
    120人看过
  • 兰州房屋拆迁规定(2004年最新版)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10-13生效日期:2004-10-13发布部门:甘肃省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修订的《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经兰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13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修订的《兰州市城市房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修订的《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决定予以批准。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3-07-04
    118人看过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拆迁原则】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定义】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拆迁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
    2024-04-17
    415人看过
  • 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解释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对土地一级开发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经营性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有关文件的规定作如下解释:一、属于土地一级开发的,建设单位按照第(一)项规定提交的“项目批准文件”是指发展计划部门关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批准文件;第(二)项规定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为提交规划部门批复的规划意见书。二、属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经营性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第(一)项规定提交的“项目批准文件”是指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第(二)项规定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第(三)项规定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应为提交国有土地使
    2023-04-22
    282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8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是怎样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2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
    •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已经实施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人口认定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通知)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告知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由区、县房地管理部门通知公安部
    • 天津市承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25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是怎样的,如何确定城市房屋拆迁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09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