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买卖法律纠纷有哪些?
(一)违约责任显失公平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可能遇到过类似这样的约定:“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果购房者付款不及时,要向开发商支付总房款的1%作为违约金。”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对开发商有利,因为总房款与已付房款通常相差较多,开发商违约只须按已付房款计算违约金,而购房人违约则要按总房价计算违约金,这明显对购房人不公平,违约赔偿比例相差悬殊。
购房者与开发商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买卖双方应该平等协调。对此,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应退还购房者定金。
(二)约定房屋有面积误差不退不补
购房合同补充条款中可能存在这样的约定:“当预测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超过3%时,房屋单价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照产权登记面积计算,合同继续履行。”这意味着开发商可以对房屋面积任意缩水而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消费者却不能解除合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房屋实测面积与购房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时,购房者与开发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甚至有权解除合同。面积误差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三)变更交付条件,降低交房标准
有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出具《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
二、商品房买卖应该注意什么
(一)土地、房屋产权的关系是否明晰?,?有无遗留纠纷问题;
(二)房价计算是否已经按照各优惠的价格执行?,?是否较合理;
(三)房屋结构、套型、质量、配套设施等是否与广告内容一致;
(四)销售商执照印章和各种法定批文是否属于原件?,?与被确认的名称是否相符;
(五)房屋的面积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有无“短尺少寸”现象;
(六)供水、供电、供气能否保证?,?交通、排污、通讯是否通畅;
(七)其他承诺的条件(如户口、物业管理等)能否兑现?法。
除此之外,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清楚每项条款的意思,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购买房屋后也是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在合同中也是会写明双方的权利以及义务的,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有违反合同规定或者是其他违约行为后,都将会给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说无过错方也是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或者争取自己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n(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n(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n(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n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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