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人员需要避免哪些情况问题
1.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2.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索取、收受贿赂。
4.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6.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7.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8.其他违法行为。
二、海关人员的权力有哪些
海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力:
1.检查权。
2.查阅权。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的有关资料。
3.查问权。查问违反《海关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
4.查验权。查验进出境货物、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
5.复制权。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意气、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的有关资料。
6.询问权。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7.查询权。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8.封存权。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的,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凭证等资料;发现被稽查人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嫌疑的,可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
9.扣留权。扣留违反《海关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它资料。
10.扣留移送权。海关对查获的走私罪案件,扣留当事人移送缉私警察侦办。
11.连续追缉权。对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12.处罚权。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13.佩带和使用武器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依法佩带武器,海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使用武器。
14.强制执行权。海关的强制执行权包括强制扣税、强制履行海关处罚决定等。
三、海关行政复议需要在什么期限内申请
申请海关行政复议的期限通常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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