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先后发生两起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去年10月发生在巴城的这起案件,因为当事司机康太平的巴中医学界眼科权威身份、事故中涉嫌二次碾压、醉驾、肇事逃逸、找人顶包等因素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日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康太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10月19日晚,巴中市中心医院副主任医师、眼科主任康太平与他人在巴城江北高望都宾馆聚餐时饮用了白酒和红酒,19时40分左右,醉酒驾驶自有的川Y80808号别克小轿车经云台街沿江北二环路望王路向后河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望王路龙泉之星商务宾馆处时,该车将相向行走在车行方向道路右侧的行人何某、梦某两人撞上,车辆右前后轮驶上右侧绿化带,何某被撞至车行方向右侧的绿化带内,梦某被撞后身体卡于车下。此时康太平未下车查看,短暂停留后驾车从梦某身体上碾过,致梦死亡。后康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江南城区七星商场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受伤和摩托车受损,康所驾车辆左后视镜被挂掉。康太平停留后仍未下车查看,继续驾驶将车开至巴中市中心医院停放。事发后,被告人康太平开办的眼镜店员工张某电话告知康当晚在望王路上有车祸发生,并且现场群众说是川Y80808号车肇事,问是否系其驾车所为,康予以否认。后康太平又打电话暗示张某叫其弟弟张某某为自己顶罪。张某遂安排张某某到交警大队为康顶罪。因公安机关先找到康,发现其饮过酒,遂判断肇事者应为康太平,故找人顶罪未成。当晚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所送康太平的血液鉴定,检出乙醇,含量为106.5mg/100ml,为醉酒驾驶。经法医鉴定,梦某系车祸所致颅脑伤、心肺挫裂伤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何某的损伤属轻伤,王某的损伤属轻微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康太平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梦某、何某、王某不负该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2011年5月25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康太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太平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规定,仍然醉酒驾车,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主观上对这种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刑法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康太平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判处被告人康太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梦某父母117358.00元、何某6788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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