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邦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7:01:35 256 人看过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XX。

被告(反诉原告)驻马店市邦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综合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XX。

被告驻马店市邦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十销售处。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东段。

代表人张某某,该处负责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邦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邦业食品公司)、被告驻马店市邦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十销售处(以下简称邦业水销售处)产品质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于2009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邦业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李某某、被告邦业水销售处的负责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于2009年1月2日通知邦业水交通技校送水点(销售处)送来桶装水一桶,喝至1月3日下午,发现水中有一类似虫子的悬浮物,打电话通知送水点,送水工来后把桶卸下来仔细一看,证实桶中确实是一只有很多爪子的小虫子,送水点老板得知情况后只同意免费清洗饮水机一次,并送两桶水,原告不同意,便拨打水厂投诉电话,该厂李主任答复凡是打开封盖的桶装水出现质量问题一律由送水点负责解决,厂家概不负责,并称怀疑虫子是原告放进桶里的,后经《天中晚报》记者和原告多次找厂家协商解决此事无果,被告并称原告是无理取闹,讹诈生产厂家,故请求判令:

1、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2、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元;

3、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并反诉称:1、送水点送水工按时将水送到,并当面拆封,并安装好,原告对产品的包装、质量未提出任何异议;2、原告隐瞒事实真相,事实是水快喝完时原告却提出桶内有虫子,送水点负责人当即让送水工带水去更换却发现水桶已从饮水机上拿下放在地上,而原告在诉状中说是送水工来后把桶卸下来的,歪曲了事实真相。3、原告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不知出於何种目的,非认定被告的质量有问题,不知从何说起。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未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不知采用什么手段通过《天中晚报》对被告公司的产品质量进行不提名的形式进行诋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1、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2、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3、反诉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原告王某某对反诉辩称:1、反诉原告在反诉状中称水快喝完与事实不符;2、其发现虫子后,并没有卸下水桶,而是送水工去后,因屋内光线暗看不清楚,送水工将桶拿下搬到外面看,即使造成不能鉴定也不属反诉被告的责任;3、送水点老板说水已开封,只同意送两桶水和清洗饮水机一次,而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无非是想喝两桶不要钱的水与事实不符;4、反诉原告的水中有虫子是事实,《天中晚报》的报道是事实,即便给反诉原告造成损失也与其无关。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日,原告王某某通知邦业水销售处(交通技校送水点)给其送桶装水一桶,由送水工付建民为原告王某某送来邦业纯净水一桶,并负责启封安装在饮水机上,但未告知原告应检查桶里是否有异常现象。王某某一家喝至1月3日下午,发现水中有一类似虫子的悬浮物,便找来邻居孙焕枝来一起查看,随即拨打电话通知送水点,送水工来付建民来后把桶从饮水机上卸下来仔细查看,证实水桶中确是有一只疑似很多爪子的小虫子的悬浮物。王某某与送水点经协商,送水点只同意免费清洗饮水机一次,并送两桶水。原告王某某不同意,便拨打邦业食品公司投诉电话,但与邦业食品公司协商未果。后原告王某某向《天中晚报》记者打电话投诉该事情,2009年1月9日,《天中晚报》以《水桶之中有小虫—送水站:赔偿两桶水》为题目对此事件和记者与王某某找送水点和纯净水厂协商处理事情的经过进行了不提名的报道。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的权利。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一家在饮用二被告生产、销售的桶装纯净水时发现水桶内有疑似虫子的悬浮物,便打电话通知送水点,证人孙焕枝作为当时的在场人证明是送水工来后将水桶从饮水机上卸下的,并证明水桶中确实有一疑似虫子的悬浮物,本院对证人孙焕枝的证言予以采信。证人付建民虽证明其到时水桶已从饮水机上卸下来,但其系二被告的工作人员,其与二被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言无其它证据相印证,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本院对证人付建民的证言不予采纳。被告邦业食品公司虽提交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但不能完全排除其供给原告的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故被告辩称其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邦业食品公司作为产品的生产者,被告邦业水销售处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应当连带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100元,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以保护。原告一家人因饮用二被告生产和销售的纯净水中有疑似虫子的悬浮物给原告的身体和心里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尚未达到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定要件,故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情形,原告主张二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较为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的辩称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采纳。原告作为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原告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原告向《天中晚报》记者反映此事件请求舆论监督的行为,不构成对被告商业信誉的诋毁,故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赔礼道歉,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请求反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因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某某赔礼道歉。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驻马店市邦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费50元,共计100元,原告负担25元,二被告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某晖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马某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陈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7: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章
  • 彭某某诉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
    原告彭某某。被告某公司。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巫松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雷丹丹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诉称,2013年1月28日,原告彭某某在被告某公司购买极限针织衫一件,价款为155元。该产品标牌标示的面料成分为:羊毛56%,粘胶纤维44%,但经重庆市纤维检验局检验,该产品面料与标牌标示不符。据此,被告某公司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商品的行为已构成欺诈。现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某公司退还购货款155元,并一倍赔偿155元;2、判令被告某公司赔偿误工费、车旅费、检测费共计8000元。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彭某某在被告某公司购买极限针织衫一件属实。经检测,该产品面料与标牌标示不符,被告某公司对此愿意退一赔一,并赔偿检测费1200元,但原告彭某某请求赔偿的误工费、车旅费并未提
    2023-06-06
    327人看过
  • 成都某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成都某某塑胶印刷厂印制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某某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0}印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于200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陆纪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搬离原址,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04年1月起,被告多次委托原告印制巴蜀老汉桌历、公司信封、宣传杂志等印刷品,原告每次完成印制均送货至被告处。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05年4月20日与原告签约,约定分期付款,然而被告仅支付了5,000元。同年7月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化梅再次承诺于7月20日前付清所欠的41,950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付清货款人民币41,95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在2004年9月至2005年1月期间
    2023-06-05
    145人看过
  • 王某某诉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西湖乡陈嘴村。委托代理人杨,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临泉路。委托代理人宋,男,19XX年X年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多悦镇付庙村。被告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九干路。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某,该公司工作。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惠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宋某,被告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于2007年5月进入被告处从事装配工工作,月平均工资1,200元。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自入职以来,工作认真负责,被告却在2009年2月17日以金融危机为由将原告辞退。故原告起诉
    2023-06-05
    460人看过
  • 王某某、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王某某、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律师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云高刑终字第654号原公诉机关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7月16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8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8月27日生于云南省施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8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辩护人牛某某,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做出(2010)保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王某某、李某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王某某、李某某于2009年8月中旬以电话联系的方
    2023-04-25
    88人看过
  • 原告王某与被告车某、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名誉权纠纷
    原告王蒲英,女,194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隆回县周旺镇周旺居委会8组。委托代理人范生元,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车立华,女,193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隆回县周旺镇周旺居委会8组。被告周哲仁,男,193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隆回县周旺镇周旺居委会8组,系被告车立华之夫。委托代理人文仕伟,隆回县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蒲英与被告车立华、周哲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车立华长期以来多次在公共场合诽谤原告的名誉,2009年2月28日被告将大粪泼在原告身上,后被告又到原告家中,将原告的电视机等物打烂,并拿走现金820元。要求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7040元;2、判令被告为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
    2023-06-05
    352人看过
  • 王某某诉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正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某、王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于2010年2月25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通知2010年3月19日继续开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3月13日,原告进入被告处担任大客户经理一职。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自2008年12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工资。2009年2月27日,被告与原告结算工资后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2月27日的工资人民币13,892.19元及25%的补偿金;缴纳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的外来从业人
    2023-06-05
    457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它通常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等都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包括: 1、公司的资本不必划分为等... 更多>

    #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咨询
    • 北京告某某公司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3
      你已经签了合同了,如果合同中约定你需要付款,则不付款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某某有限公司成立条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08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条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有公司住所。
    • 定西市某某制衣有限公司怎么样?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5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
    • 企业名称是某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属于商贸企业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0
      商贸企业即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
    • 王某某叫上A与B助其找C打架,王某某把C的牙齿打掉后,拘留多久?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22
      双方打架都有轻伤,涉嫌,不能私下解决。私了的只是民事赔偿部分。不是拘留多久能解决的,要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或者。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