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中的债权保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1:32:23 247 人看过

债权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法律赋予债权人的这两项权利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一般有担保财产,以确保债权得到清偿。债权保全是债权保全的一种措施。债权能否实现,不得而知。财产保全就是所有权保全。这种权力是物权而不是债权,企业向银行借款50万元,到期后不能按合同偿还,于是银行将企业起诉到法院。经调查,该企业对第三人有债权60余万元,银行立即向法院申请债权保全,法院裁定冻结债权。案件调解后,该企业仍未能按照调解规定履行债务,银行只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合议庭对如何执行第三人债权有不同意见,根据第一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诉前、诉讼中、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债权可以直接执行;第二种意见是,应当向第三人发出有期限的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债务到期后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三人的债权能否保全?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为防止当事人在判决前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证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正当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本案规定第三人不得向债务人清偿债务。第三人要求清偿的,财产或者价款由人民法院提存。因此,人民法院能否依法保全第三人的债权

如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无力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债务无异议,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无力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不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强制执行。可见,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向第三人发出通知,要求第三人履行对申请人的债务。只有当第三人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时,法院才能强制执行债务,如何强制执行未到期的债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规定》对未到期债权能否强制执行未作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执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防止被执行人撤回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笔者认为,为了防止被执行人滥用权利,随意处分未到期债权,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应当允许在不损害第三人诉权和抗辩权的前提下执行。那么,如何强制执行未到期债权呢?未到期债权不确定,不得清偿。因此,既不能直接扣除第三人的财产,也不能简单地通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转让债权。但是,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向第三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予以冻结,禁止第三人在债权到期后向被执行人支付,无论第三人债权是否到期,本案保全的财产不能直接执行,只能先控制,并限制第三人随意履行。债权到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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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5日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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