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2、证明继承权;
3、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4、证明收养关系;
5、证明亲属关系;
6、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7、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8、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9、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0、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11、保全证据;
12、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13、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1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办理公证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证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填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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