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递行业,有这么一条规定,物品丢失或是损坏了,若是保价的只赔保价费,若是没有保价的,只赔邮费的3倍。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对于消费者的贵重物品丢失以后的赔偿,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也出现严重脱节。
等了三天,4月8日邮政速递快递员送来快件时,却发现原本装着一部iPhone6手机的盒子里只剩一张泡沫纸,这让陕西咸阳的武先生傻了眼。而**速递咸阳分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说:“武先生当时保了1500元,如果物品丢失找不回,按照规定,只能赔偿1500元。”
我们首先得承认,当事人武先生在这起事件中是有责任的,他明明知道自己邮寄的是贵重物品,却只保价1500元,而现在出现手机丢失情况以后,按照国家邮政法、快递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邮政公司只能赔偿他所保价的1500元。不过另一方面武先生也应该感到庆幸,如果他当初没有对所邮寄的货物进行保价,那么现在连1500元的赔偿可能也拿不到,而只能得到三倍邮费的赔偿,损失会更大。
但如果这就是整个事件的最终结论,显然让人难以信服,否则作为当事人的武先生,也就不会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而多方奔走了。当前的有关邮政、快递的法律规定我们都知道,但是法律的最大目的不就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吗?
问题在于,这种消费者损失很大,但是邮政企业赔偿很小的现象,会成为邮政企业在内部管理和未来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黑洞”。因为赔偿太少,对邮政企业带来的损失与教训不够大,就很难倒逼企业去加强内部的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这不但助长了邮政企业内部人员对消费者一些贵重物品实行“狸猫换太子”,而且会严重影响消费者对邮政快递的信任感,这对邮政快递未来的发展,无疑极为不利。
说到底,不管是邮政快递,还是民营快递,挣的都是快递费用,而不是消费者价格较高的贵重物品与较低的保价费之间的“差价”,也不是保价费用,因此,对于消费者的贵重物品丢失以后,不保价就只赔偿三倍邮费,保价以后就只赔偿保价金额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也出现严重脱节,确实到了该重新打量,适时适度修改与完善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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