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具体区别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6 21:22:21 154 人看过

而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的区别在于:

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医疗损害请求赔偿的案件一般要适用于我国的《民法典》以及民事诉讼相关方面的规定,以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解释。而医疗事故则是适用于与其相对应的处理条例和其他配套的法规文件。

在医疗的鉴定方面:医疗事故的鉴定通常情况下是需要相关的技术鉴定,需要送至专业的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工作,而医疗损害这方面的案件还可能需要相应的司法鉴定。

在损害的赔偿方面:二者最大的不同之处便在于其所需要赔偿的项目、数额以及其系数都有所不同。

在赔偿项目方面,医疗事故需要做出的赔偿有十一项之多,而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则是由十二项,这两者关于费用的计算也存在着差异,后边一项比前边一项还多上一个死亡赔偿金

在赔偿系数方面,医疗事故在做出赔偿之前要先考虑其中的责任程度、病人原发的疾病,以此次事故的等级等各种因素;而医疗损害则是要考虑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的过失参与度、损害的结果等等。

关于赔偿的数额最显著的区别便在于死亡赔偿金。

在当代的社会,不管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损害产生赔偿方面问题的时候,双方都是可以首先协商来进行解决的,但是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之间是具有关联性的,同时又存在着区别点,适用法律都是不同的。

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具体包括什么?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有三种,即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因为医院或者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了对患者的损害,患者可向该医疗机构索要赔偿。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时的医疗水平”并不仅仅指某个医生个人的医疗水平或本院的医疗水平。如果某个医生不能决断就应及时请求会诊;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在对患者负责的前提下,积极的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是否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将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的医疗事故也是我国常见的民事纠纷以及行政纠纷、刑事纠纷的案件类型之一,此时对于医疗事故以及医患纠纷的案件,我国的法律法规是十分严格的规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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