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真实的生产经营内容,有大致相当的林地和林木,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所承诺的回报比例符合一般商业规律。
2、无林无地,资金主要用于返本付息、支付个人销售提成等
3、以传销形式销售林地并代为管护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如何处理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标准如下:
1、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5亩以上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方式如下:
1、承包宜林地没有实施绿化而种植农作物或从事其他非林生产经营活动的;
2、村干部非法量化林地、农民在被量化的林地种植农作物的;
3、已经明确为林地的地块又重复核发耕地使用权证的;
4、擅自在林地内开荒种地的;
5、未批先占林地的;
6、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或林地使用者在林地内建永久建筑物、临时建筑物期满后一年内没有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
总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包括承包宜林地没有实施绿化而种植农作物或从事其他非林生产经营活动的;为林地的地块又重复核发耕地使用权证的;擅自在林地内开荒种地的。
二、非法集资被骗了人跑了损失是否能追回?
能追回部分。各个案件情况不一样,追赃的情况也不一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中国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规定是怎样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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