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2人、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2人)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具体赔偿标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80%;二级丙等医疗事故70%二级丁等医疗事故60%;三级甲等医疗事故50%;三级乙等医疗事故40%;三级丙等医疗事故30%;三级丁等医疗事故2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10%。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2人、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2人)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2人、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2人)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以上依据条例第五十、五十一条)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2人、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2人)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具体赔偿标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80%;二级丙等医疗事故70%二级丁等医疗事故60%;三级甲等医疗事故50%;三级乙等医疗事故40%;三级丙等医疗事故30%;三级丁等医疗事故2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10%。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2人、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2人)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2人、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2人)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以上依据条例第五十、五十一条)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2人、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2人)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具体赔偿标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80%;二级丙等医疗事故70%二级丁等医疗事故60%;三级甲等医疗事故50%;三级乙等医疗事故40%;三级丙等医疗事故30%;三级丁等医疗事故2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10%。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2人、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2人)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2人、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2人)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以上依据条例第五十、五十一条)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2人、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2人)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具体赔偿标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80%;二级丙等医疗事故70%二级丁等医疗事故60%;三级甲等医疗事故50%;三级乙等医疗事故40%;三级丙等医疗事故30%;三级丁等医疗事故2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10%。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2人、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2人)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2人、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2人)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以上依据条例第五十、五十一条)一、医疗费一、医疗费一、医疗费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一、
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凭
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
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
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对收入高于医
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
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
按照医
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2
人、
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2
人)
三、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计算。
四、
陪护费
: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计算。
五、
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
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
超过5年。
具体赔偿标准: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
30
年,即
100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
按一级伤残的
90
%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
年×90%(伤残等级系数,
下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80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70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60
%;三级甲
等医疗事故
50
%;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40
%;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30
%;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20
%;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10
%。
六、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
凭医疗机构证明,
按照普及型器具
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
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
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
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
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
的患者近亲属≤2
人、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2
人)
十、
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
凭
据支付。
(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2
人、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
配偶和直系亲属≤2
人)
十一、
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
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以上依据条例第五十、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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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02-23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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