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责任由发包方承担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1 15:10:44 101 人看过

工程质量责任由发包方承担的例外情况有: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按国家规定,发包方不仅应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设计文件,还要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其中,设计资料不仅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还应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标准以及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同时,如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涉及到质量瑕疵的,发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3、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一、违法分包合同效力是什么?

违法分包的,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二、商品房屋交付标准是什么

商品房屋交付标准是: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

(6)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30日 18: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勘察设计相关文章
  • 在哪种情况下,承包商不必承担已完工工程的侵权(质量)责任?
    侵权理论的发展已经使传统的一经售出概不负责、合同关系的存在等在过去可以排除侵权责任的理论如今已经基本被抛弃了。对于承包商而言,对于自己建成的工程无论业主是否接受,也无论工程是否已经转手,更不管新的所有者是否同自己有合同关系,都得对因自己的疏忽或其它侵权理论的发展已经使传统的一经售出概不负责、合同关系的存在等在过去可以排除侵权责任的理论如今已经基本被抛弃了。对于承包商而言,对于自己建成的工程无论业主是否接受,也无论工程是否已经转手,更不管新的所有者是否同自己有合同关系,都得对因自己的疏忽或其它原因导致的侵权承担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对承包商的要求。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
    2023-07-02
    274人看过
  • 发包人工程质量缺陷应该承担的责任
    对于发包人来说,要避免承担工程质量缺陷的过错责任,就应依据《解释》的规定,做到确保提供的设计合格、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符合强制性标准、不直接指定分包专业工程、不肢解发包及未经竣工验收不擅自使用工程。总之,发包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则必定能避免过错,进而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在建筑实践中,发包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和设备供应单位均有可能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对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工程质量诉讼往往在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发生,如果涉及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的责任,是否有必要将这些单位追加为当事人,这些单位如何承担责任。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
    2023-06-15
    88人看过
  •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包括哪些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有如下责任: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根据规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且其不良记录,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含什么人目前我国常见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有混凝土构件裂缝、屋面渗漏、地面起壳起砂等,从建设工程参与主体上对造成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作划分,主要有建设单位的原因、勘察单位的原因、设计单位的原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和监理单位
    2023-07-07
    99人看过
  • 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谁承担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023-08-17
    260人看过
  • 非法发包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近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原告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成高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并一审判决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原告重庆夔门安装公司系35kv三康线新建线路工程的施工单位。2009年4月26日,原告与陈先玉签订《临时劳务承包协议》,将该线路工程中的工具、机器设备、物资等转运劳务项目发包给陈先玉。陈先玉便招收并组织被告袁成高等民工于同年5月4日施工。5月5日,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后原、被告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被告向奉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9年12月30日,奉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2010年1月20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事实劳动关系不成立。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2023-06-07
    423人看过
  • 发包人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对工程质量负责?
    由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情形有:1、发包方提供有缺陷的设计文件、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2、发包方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3、肢解发包建设工程;4、直接指定分包人或指定专业分包。什么是工程发包人要承担的责任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民法典》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
    2023-08-15
    390人看过
  • 承包商承担多少阶段的工程质量责任
    法律咨询: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责任分为哪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开工到竣工验收,通常称为修复责任,即承包人应负责修复施工中的质量缺陷。第二阶段是从竣工验收到质量保证期结束,通常称为保修责任,即承包人对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缺陷负责保修。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承包人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超出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或者承包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利用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七条大型建设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共同承包。共同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负连带责任。
    2023-05-07
    497人看过
  • 加工产品质量责任应由哪些角色承担
    一、加工产品质量责任应由哪些角色承担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有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即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责任主体不履行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时,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民事责任。二、产品质量问题有哪些风险1.市场风险型。这一类型中产品质量本身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只是种种原因致使产品不再满足社会需要,让企业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但企业并不会因此而承担道德谴责或法律责任。2.道德风险型。产品质量道德风险,此类产品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也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但该类产品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与主流的社会价值观不符。3.法律风险型。产品质量法律风险,就不同行业、不同产品而言,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或质量标准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来讲,企业会因产品质量而承担民事、行政、刑事三类法律风险与责任。三、产品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产品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是
    2023-10-05
    116人看过
  • 工程外包导致工伤,责任该由谁承担?
    劳动者和单位是雇工的雇佣关系的,由雇主按照普通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事故中,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分包的单位个人没有用工、安全生产资质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伤事故责任发生在哪个条件下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条件是:(一)职工同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二)职工必须有人身伤害(三)职工的人身伤害必须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生(四)事故必须是造成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五)事故不是由于职工自身故意所引起的(六)工伤职工没有法律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2023-07-05
    93人看过
  • 工程承包发包方的责任
    1、施工准备责任。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2、物资准备责任。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3、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4、工程质量责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5、工程保管责任。6、工程交付责任。7、竣工验收责任。8、工程保修责任。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9、防止损失扩大责任。10、共同责任。一、承包发包法规是怎样《建筑法》是规范建筑工程的专门法律,其中对发包与承包的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发包与承包的原则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
    2023-04-03
    409人看过
  • 工程质量哪个部门承担责任
    目前我国常见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有混凝土构件裂缝、屋面渗漏、地面起壳起砂等,从建设工程参与主体上对造成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作划分,主要有建设单位的原因、勘察单位的原因、设计单位的原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和监理单位的原因,也有可能是以上参建单位中的两方或者多方原因。一旦建筑物质量出现问题,首先要明确质量发生的原因,确定应对质量问题的原因负责的责任主体。例如,建设部门购买的建筑材料、部件和设备不符合合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行业标准,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部门是责任主体。调查、设计机构借用资质或超过资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的,调查、设计机构是责任主体。施工单位不仅要有相应的资质,还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如果施工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律规定,施工单位是责任主体。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
    2023-08-06
    153人看过
  •  哪些情况下发包人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题目所给的情况,承包人和发包人都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具体来说,如果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或者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设计,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从而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如果承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标准,导致工程出现问题。因此,以上三种情况均属于承包人和发包人都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况。在以下情况下,承包人和发包人都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如果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或者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设计,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2.如果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从而造成工程质量缺陷;3.如果承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标准,导致工程出现问题。 承包人过错责任范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如果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或者违反施工合同的约定,从而导致施工
    2023-08-25
    281人看过
  •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一、建设工程主体主要1、建设方;2、施工方;3、设计方;4、监理方。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又有哪些?(1)建设方的质量责任是使项目按照预期的质量标准,满足整个项目的使用功能和达到必要安全要求,使项目能够正常的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质量义务是确保建设项目满足国家的强制标准和相关规范、规定要求。(2)施工方的质量责任是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承包合同规定。按照2003年6月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且其不良记录,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凡是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都要由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些责任包括由建设施工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理、返
    2023-02-08
    115人看过
  • 工程质量责任是否由建设单位承担
    一、工程质量责任是否由建设单位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二、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如何界定质量保修期是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有别于质量缺陷责任期(质量缺陷责任期是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023-10-17
    434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勘察设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前期调查、搜集资料、分析评价、编制设计文件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它涉及到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和效益等方面。 勘察设计工作需要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 更多>

    #勘察设计
    相关咨询
    • 哪些情形发包人应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2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什么情况下发包人应如何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26
      由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情形有: 1、发包方提供有缺陷的设计文件、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 2、发包方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3、肢解发包建设工程; 4、直接指定分包人或指定专业分包。
    • 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情节有,法律有哪些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3-11-07
      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情节有: 1、偷工减料,或者因材料不合格而导致的工程质量不合格; 2、未按图或者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3、工人技能太差、质量管理粗放; 4、使用不合格材料; 5、没有判断或提出设计方案和图纸的缺陷; 6、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因资金、技术、设备、管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 由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有哪些情形的呢,大家知道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2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也规定专业工程的发包人和劳芳分包人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颁规定可以看出,分包人应当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
    •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有哪些情形要承担行政责任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6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加重行政、经济处罚:1、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2、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4、对按法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5、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6、其它严重违犯本办法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