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书写和保管病历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9:13:29 316 人看过

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病历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保证病历的客观、真实、完整,对于公正判定医疗事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病历涂改部分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是医患双方争论的焦点,判定其真实性对于判定责任至关重要。这里提到的涂改,是指在病历书写完成后为掩盖原病历的真实性而违背客观事实所进行的涂抹、修改,其目的是为了逃避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涂改应同病历书写过程中因笔误或其他正当理由而造成的修改严格区分开来。《医院工作制度》中规定上级医师可以审查修改下级医师记录的病历,正常情况下医师因笔误或上级医师审查需对病历作出修改时,应保证原记录清楚、可辨认,修改时使用不同颜色(一般为红色)墨水书写,注明修改时间并签名。如遗漏重要内容需要补记时,医师应在发现后及时补记,位置与上次相关病程记录紧邻,注明补记时间并签名,也可以与上级医师同时签名。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师不得再对病历进行修改。为了减少医疗事故争议中对病历涂改部分的质疑和争论,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师书写病历的基本功训练,提高病历质量,确保病历的客观、真实、完整,为医疗事故责任判定提供科学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病历是医学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是一种违法行为。医师要坚持尊重科学、注重客观、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如实记录病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也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予以处罚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主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做出了规定,同时,这条规定对于调整患者行为同样适用。病历的一部分可以由患者保管,如未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也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患者希望得到其病历资料或者对病历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不能发生抢夺行为,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复印或复制相关病历资料。同时,为了保证病历真实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十七条也规定了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和其他相关物品予以封存。因此,即使医患双方信息不平等,患者也可以通过上述多种措施保证原始病历的真实。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12: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医务人员相关文章
  • 医疗方对病历责任及规定
    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2、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3、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一、医疗事故证据如何收集?医疗事故证据可以通过自行收集或者是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方式来完成证据的收集,由于在医疗纠纷中取证比较困难,患者一方为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应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对封存过程进行公证或请律
    2023-03-11
    239人看过
  • 相关的医疗病历资料书写要规范
    病历一定要规范书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丢失。如果不慎书写错误,不要用刀片刮,用皮膏去粘,写错了用红笔在上面一划,后面接着记,一定要显露出原书写的内容。包括今后的医嘱单、护理记录。还要注意病历记录中医嘱上有的,病程上必须有,叫复式病历记录法。病历是医疗行为的一个载体,在法律上就是证据。证据本身还有一个相互映证的作用,前面和后面的因果关系必须联接起来,如果缺了一个,证据就不全了,相互映证的作用可能就没有了,证据的失真就有可能出现。病历规范书写中对特别的一些习惯性漏项一定要写上。如:急性阑尾炎五个字写成“急阑”,一下省掉三个字,如果忙中出错就容易写成"急炎"。另外该记的不记,格式病历应当在每一项后面都留出足够的空间,因为很难保证格式病历把疾病的所有内容都穷尽。《条例》规定病历允许病人复印,如门诊病历、医嘱单、体温单、住院志、各种检查报告单、各种知情同意书、护理记录等等允许病人复印;病程记录、
    2023-04-02
    320人看过
  • 医疗事故:病历书写的重要性
    浅谈病历书写的重要性对于医疗事故争议,不论是行政处理,还是打官司解决,病历都是重要证据。但目前仍有不少医护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为病历问题吃了不少苦头。所以,保全病历证据,对于应对医疗纠纷是非常重要的事情。目前的病历问题主要是书写不认真,记录不详细,对病人不认真查体和观察,或者病历中缺少必要的理化检查和常规检查,而大多数个体医生或诊所均无原始病历。分析问题病历出现的原因,一是医务人员对病历的重要性认识仍不足,凡发生纠纷的医疗行为,很多是病案书写未达到全面、准确、真实。二是有些医务人员缺乏认真、严谨的态度,不了解病案写作基本要求,有的则是医师的文字表达水平不过关,病历记载出现流水账,不能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见解,让患方抓住把柄。三是医务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不了解病历在医疗纠纷中的证据作用。所以,为避免医疗纠纷,医务人员需要重视、规范病历书写工作。首先要正视病历的举证作用。由于医疗诉讼实施
    2023-04-26
    329人看过
  • 民法典的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的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有什么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二、写病历的时间有哪些要求1、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2、日常病程记录: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3、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
    2023-04-12
    169人看过
  • 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有什么义务
    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有书写、保管等义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民法典的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有什么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
    2023-07-30
    297人看过
  • 如何认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
    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内容是由行为人的技术职称和岗位责任制决定的。(2)行为人具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就可以推定其具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而不需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内容是由行为人的技术职称和岗位责任制决定的。(2)行为人具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就可以推定其具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而不需行为人实际具有此能力。(3)行为人客观上能够履行注意义务而没有履行。若行为人客观上无法履行注意义务则不存在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
    2023-06-08
    275人看过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哪些不作为也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不作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也可能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不作为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有下列一些情形:1、凡属临床各科诊治范围的急、危、重患者,业经确诊或可以确诊,医务人员借故推诿、拒收拒治;或虽因某种条件所限,接诊医生对患者未做任何检查和处理,便不负责任的转科、转院,以致延误、丧失有效抢救时机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2、值班医生撤离职守;或因工作粗心大意,不仔细检查患者,病史了解不清、草率从事;或因患者病情急剧恶化,医生接到通知后无故不诊治或处理,延误抢救时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3、属于急、危、重患者,虽非本科急诊范围,按当时条件及医师的技术水平,可以也应该积极进行抢救,可及时请其它科室进行会诊或治疗,本来可以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2023-06-08
    362人看过
  • 病历的书写和保管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这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书写和保管病历所作的具体规定。那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病历的书写和保管又是如何要求的呢?病历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包括医务人员对病情发生、发展、转归的分析、医疗资源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的原始记录,是经医务人员、医疗信息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在现代医院管理中,病历作为医疗活动信息的主要载体,不仅是医疗、教学、科研的第一手资料,而且也是医疗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的依据。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和患者都有举证的义务,由医疗机构保管的病历资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记录医疗行
    2023-04-26
    298人看过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遵守哪些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
    正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遵守哪些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一、对于误诊是医疗事故吗误诊不一定是属于医疗事故,成医疗事故有两个关键要素:1、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2、是否造成对患者的人身损害。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二、如何加强对医疗事故的防范第一是增强守法意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第二是要开展培训和教
    2023-06-26
    329人看过
  • 什么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特点有哪些第一,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主体,限于医方,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可见,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其他主体不构成医疗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主体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称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合法主体。而医务人员,是指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自然人。包括
    2023-02-27
    76人看过
  •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合同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确定和管理是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进行的。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通过签订合同,实现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合同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从内容上讲,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从格式上讲,一般应包括甲乙方的确定、合同的有效期限、甲方权利及义务、乙方权利及义务、变更或中止合同的办法、争议处理途径与方式、双方法人代表签订加盖单位公章、合同签订日期等具体内容。
    2023-06-09
    320人看过
  • 民法典的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有哪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对医疗事故如何处理步骤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步骤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步骤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步骤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
    2023-06-19
    212人看过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及相关问题。
    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第六条、医疗机构
    2023-04-17
    446人看过
  • 医疗机构的种类及法律规定
    1、医疗机构可分为哪些类别?在我国,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社会组织。我国的医疗机构可以分为以下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十一)护理院(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另外,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的医
    2023-04-16
    279人看过
换一批
#医疗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 更多>

    #医务人员
    相关咨询
    • 医疗机构如何保管病历病历病历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1-24
      医疗机构如何保管病历病历属于医药卫生科技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档案、病历的保管均作出了规定。医疗机构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置专门部门、配备专程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质量检查、统计分析、检索、保管等工作,并提供设备、设施等支持条件;建立病历保管、统计
    • 医疗机构病历如何保管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22
      1、医疗机构如何保管病历 病历属于医药卫生科技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档案、病历的保管均作出了规定。医疗机构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置专门部门、配备专程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质量检查、统计分析、检索、保管等工作,并提供设备、设施等支持条件;建立病历保管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哪些病历资料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2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但是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的义务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02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 医疗机构不供病历的规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09
      如果医院不提供病历,患者无法取得病历资料,导致无法进行鉴定的,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