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股东能否擅自将股权变更
当然有权利转让。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公司法解释(三)》将隐名股东称为实际投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为名义股东。《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隐形股东是什么
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并未被记载为股东的人。
很多人认为,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出了钱,可以依据其出资,直接行使股东权利。
这种看法是十分错误的,忽视了公司的对外公示性。
作为隐名股东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该从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来进行。
1、从对内方面来说,只要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隐名出资协议或代持股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对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来说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关于投资权益的归属等方面的约定,就应当依照约定来履行。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隐名股东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也是会支持的。
因此,在必须采用代为持股的方式成立公司时,隐名股东一定要与名义股东签订书面的协议,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以此作为依据。
同时,也应保留出资凭证等能证明自己实际出资的证据。
2、从对外方面来说,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和性,且对外具有公示性。
若隐名股东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否则,是无法公司变更登记的,无法成为对外公示的股东的。
所以,隐名股东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一定要慎重,选择比较可靠的人作为股东一起设立公司,这样一旦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时,可以在其他股东同意下,直接变更为显名股东,并进而直接主张股东权利。
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隐名股东是有权利将股权转让出去的,只不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点是很重要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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