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工程合同中的开工时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16:43:36 267 人看过

工程合同是指一方按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前者称为承包人,后者称为发包人。建筑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包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筑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如何确定工程合同的开工日期?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2、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应当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3、如果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或开工报告,则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开工及延期开工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2、乙方有能力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五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若甲方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的要求,工期顺延。

3、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风险提示:工程质量未符合标准的归责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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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8日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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