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渎职案看土地违法的惩治与预防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6:05:48 376 人看过

北京市平谷区某镇镇长戴某(正处级)在2003年年初,为完成区里的招商引资任务,给该镇某村引进一个企业,戴某明知选中的地块属基本农田却允许投资建厂,该企业投资建厂占用基本农田30余亩,租赁期限20年,同年7月份该厂投资3000余万元开始施工建厂,2005年10份投产使用。2009年7月30日,平谷区检察院以戴某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当日被刑事拘留,8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6月13日,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戴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一、土地违法案件有以下特点:

1、土地违法主体呈多元化

从该案中可以看出,土地主体已不仅仅局限于自然人、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使用土地、政府违规批准土地,土地违法主体趋于多元化。

2、土地违法性质呈多样化

除了常见的非法占地,擅自将原有老屋加层、改建以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毁田,在基本农田上搞非农建设、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用于非法建设等违法现象出现。

二、土地违法案件原因分析

1、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谋取经济利益而非法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给企业办厂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某些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为集体牟利为幌子,打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的旗号、违背法律规定,非法将农用地出租给企业办厂牟利,结果造成耕地的严重破坏。上述案例吉卧村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就是典型例子。

2、法律法规漏洞加上经济利益的驱动

为了地方经济、部门单位或个人利益,许多土地管理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本身就经常在明知违法情况下进行土地出租或者转让。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权力的制度化约束及一些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对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重要性、对土地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和案件的审批程序知之甚少或警觉不足,甚至有些干部认为土地集体所有就等于集体的领导所有,政府就有权占用土地搞集体经济,没有相应的制度机构约束,长期的一言堂现实纵容这些基层干部经常明知违法却也顶风违法。

3、干部考核机制不合理,部分干部形成畸形政绩观

我国以经济指标为主的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在客观上不利于调动各级干部维护农民权益和保护耕地的积极性。目前,对市县以下政府领导的政绩考核主要是看经济增长速度、城市发展状况、招商引资成果,而在保护耕地、保护农民权益方面缺乏相应的考核内容和指标。这就难免造成部分干部重经济发展,轻耕地保护;重政府创收,轻农民权益。尤其是一些农村地区在缺少资金、技术、人才的条件下,发展最便捷的办法,就是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招商引资。

4、农民话语权的丧失,维权意识落后

在土地租赁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农民的话语权非常微弱。既无知情权,也无参与谈判权力,他们无法与用地单位、政府进行谈判。农民完全属于被动地位,这一过程都是用地单位与乡镇和村级组织领导谈判协商而定,并且农民对商谈结果也并不知情,当自己的权益收到侵犯时,只能逆来顺受,而寻求法律保护、运用法律手段的意识很薄弱。

三、对策建议

1、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宣传

一要加大对乡(镇)、村级基层领导干部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的教培力度,确保其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具备切实保护耕地,依法用地管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二是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和村、乡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在正面宣传教育的同时,结合反面案例宣传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危害性和后果。

2、协同作战,形成土地执法监察大格局

与土地执法监察相关的部门除了农业、规划、城管外,还有公、检、法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面对当前土地违法案件量多、面广、社会影响面大的这一形势,单靠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孤军作战已是下策,而必须形成一种土地执法监察大格局,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加强与上述部门的横向联系,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联系会议制度,互通情报、取长补短,形成合力。同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在一个时期内对土地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专项行动,也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举措。

3、确立全面而有序的经济评价体系。

一方面充分重视显性经济成果,另一方面确立评价隐性经济成果指标的体系,将本地区的土地保护、使用情况与干部考核机制有机联系起来,综合进行评价,保护耕地及土地的有序、合法使用,摆脱片面强调以经济指标为主的干部考核的畸形政绩观。

4、加强土地执法巡查力度和执法监察队伍的建设与改革

加强国土资源执法检查机构和队伍建设,使装备、人员进一步得到充实,加强对执法监察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执法监察部门应制定巡查制度,并适时根据土地违法行为的特点,及时调整巡查方案,并不定期开展突击巡查等,做到以变应变,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同时,科学设置行政执法强制程序,赋予乡镇政府和部门对违法占地建构筑物的先行拆除权也有利于将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在初发阶段。

5、加大打击力度

当前要努力克服畏难情绪和以往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在打击土地违法行为中,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必须采取罪严厉的手段依法追究违法者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遏制土地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选择影响面大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依法处理,以达到以案说法,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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