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2 09:04:09 264 人看过

1、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的,可依法结案。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可依法结案。

2、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可依法结案。

3、案件执行标的款全部执行到执行款专户,因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领取或不愿领取,执行法院已依法予以提存的,可以作结案处理。

4、委托执行的案件,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新收执行案件办理,委托法院不得作结案处理。待受托法院将案件依法结案后,委托法院的案件一并依法结案。

5、中止执行的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6、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案件,提级执行的法院或被指定执行的法院应当按照新收执行案件办理,原执行法院可作销案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7、因重复立案移送管辖的案件,原执行法院应作销案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8、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

9、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裁定书中应当载明执行标的总额、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和剩余的债权数额,并写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2)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下达裁定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另行派员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10、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执行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程序,因为很多民间借贷类型的案件,在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之后,当事人仍然不履行自身的义务,所以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说申请人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无法继续下去的时候,可以终结案件。

终结执行的法定特殊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终结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执行程序的启动大部分由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如果申请执行人自行撤销申请,放弃了要求执行的权利,按照“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和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应该尊重申请执行人的选择,裁定案件的终结执行。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执行应当有明确的执行依据,当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予以撤销,执行也就失去了基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有义务就要有承担义务的主体,当义务承担主体消亡,而这种义务又没有继承主体时,义务便归于消灭。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一般都是义务的承担者,当他死亡,其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没有义务继承主体出现,权利人的权利已经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裁定案件终结执行是唯一的选择。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这类案件的“权利人”就是有权享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人。这种权利与特定的身份不可分割,只能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所享受,而不能转让或继承。因此,这种权利是随着权利人死亡而灭失的。所以,如果这类案件权利人死亡,应该终结执行程序。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这是终结执行的“情理性”立法规定,但必须满足几个要件:

(1)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

(2)执行内容只能是借款;

(3)不能再执行的原因只能是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源又尚失劳动能力。

三个原因必须同时具备。强制执行不是将被执行人逼上绝路,所以这种情况下处于人道主义考虑,只能终结执行。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参考立法精神而决定是否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

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消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终结执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终结执行是一种非正常的结束执行,执行程序不再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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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3日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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