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女发[1993]第11号)的精神,凡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向她们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冶疗效果不明显的,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各单位每1-2年要对更年期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二、女职工月经期保护
女职工月经期间,除了不安排其参加禁忌从事劳动的工作外,还应建立女职工月经卡。女职工集中的单位,要建立有冲洗设备的女工卫生室,尤其是从事巡回操作和长时间站立作业的女职工,更需要设立卫生室及冲洗设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七十四条规定,“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女工卫生室,且不得与其他室合并设置。”“女工卫生室由等侯间和处理间组成。等侯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数据来确定。按最大班女工人数,:100―200名时,应设一具,大于200名时,每增200名时,增设一具。”“最大数量女工在100名以下至4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的工作,单位可发给女工单人自用外阴冲洗器。”
三、女职工的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问。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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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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