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什么时间办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5 08:23:51 207 人看过

一、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什么时间办理

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建德市梅城镇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城南西路23号)1楼公安窗口

二、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受理条件

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理出租登记。

三、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流程

1.出租人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报居住房屋基本情况、出租人基本情况等信息;

2.受理机关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3.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信息。

四、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设定依据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24号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第四条

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登记服务等具体事务工作。

第六条

第一款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下列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

第二款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信息。

第三款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承租人的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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