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事诉讼管辖法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31:16 134 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作了如下规定:。被告在中国无住所的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纠纷的管辖。因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对在中国无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的,原告可以向争议发生地人民法院选择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的,合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的,标的物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代表机构的,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代表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住所。该规定明确:一)因合同纠纷在中国境外对被告提起诉讼,合同在中国签订、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境内,或者被告在中国境内有财产可供扣押的,或者被告在中国、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设有代表机构,或者代表处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财产扣押地。(二)因侵权纠纷向境外被告提起诉讼,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在中国境内,或者被告在中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境内有代表机构的,可以由发生地的人决定侵权的结果、诉讼标的地、可以扣押的财产所在地或者人民法院管辖的代表机构的住所。上述产权纠纷包括不动产纠纷。即使不动产在国外,只要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原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规定为协议管辖:(一)涉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标的物所在地。(2)涉外侵权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管辖权。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无异议,答辩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一规定是应诉管辖,又称默示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告即使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来应诉进行实质性审查答辩时,视为承认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4。专属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因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争议提起的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这一规定明确规定,外国法院对此类纠纷没有管辖权。这一规定符合合同纠纷由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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