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暂停施工指示的起因可能源于哪些情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3 17:21:32 332 人看过

1、外部条件的变化。如后续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工程停、缓建;地方法规要求在某一时段内不允许施工等。

2、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如发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后续施工的现场或通道的移交工作;发包人订购的设备不能按时到货;施工中遇到了有考古价值的文物或古迹需要进行现场保护等。

3、协调管理的原因。如同时在现场的几个独立承包人之间出现施工交叉干扰,工程师需要进行必要的协调。

4、承包人的原因。如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作业方法可能危及现场或毗邻地区建筑物或人身安全等。

一、发包人违约如何处置

发包人因自身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发包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同时应当排除障碍,使承包人尽快恢复建设工作。如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和不合理之处,应当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同设计人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者变更设计,并及时将修订后的设计文件送交承包人。发包人还应当赔偿承包人在停建、缓建期间的损失,包括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所造成的损失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分担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

但是,并非一切工程质量问题,都是承包人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也可能因勘察、设计和发包人所致。因此,分清工程质量责任,是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第一步。

常见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情况:

1、偷工减料,或者因材料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2、未按图施工,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3、工人技能太差、质量管理粗放;

4、对于甲供材料,未经检验合格或者明知不合格而使用;

5、对于设计方案和图纸,应当能够判断其缺陷,没有判断或者没有提出;

6、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因资金、技术、设备、管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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