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历史成本原则,历史成本是确认一切取得的货币、资产和服务发生的费用、负债与权益的基础。或者说,财务报表的每一个项目,都要以取得、发生或形成时的交易价格来计量。发生时的实际成本为依据进行。
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的优越性在于其以实际交易或其他经济计项作为记录依据,数据的取得比较容易,有现成的外购发票、付款单据或者内部的支出凭证作为依据,这些证据作为记录依据,也为日后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检查、核实奠定了基础。这种可验证性正是财务会计产生的直接动力。财务会计作为对外报告会计,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财产受托管理人对委托人(即所有人)准确报告其履行财产保管责任情况的需要,而检验管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客观依据就是实际发生的交易与业务凭证。不论是所有人自己进行的审查验证,还是后来发展起来的由独立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审计监督,历史成本计量都是会计监督得以进行的一个前提条件,也是受托责任人解除其法律义务或者责任的一个必要的技术手段。因此,不论是从会计客观如实反映的要求出发,还是从会计控制的角度来看,历史成本都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选择。
此外,历史成本计量的选择与持续经营假设有直接关系。由于资产都按照所购入时的目的正常地、持续地使用下去,不考虑因清算而出售变现,或者因意外损失而重置资产等例外情形,因此,原始成本成为计量的价值尺度。同时,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尺度比较客观可靠。历史成本通常是会计主体实际交易的结果,有相关的交易凭证为佐证,其金额是惟一的,价值确定不依赖当多人的主观判断,当事人也没有选择的余地。而用重置成本或者清算价值对资产进行计量,都需要人们根据市场同类或者近似物品的价格加以估计,主观判断的色彩较浓。
但应该看到,正是因为持续经营这个假设在现代动荡的经济社会中随时面临着瓦解的境地,历史成本的局限性日益暴露。相关还是可靠,成本抑或价值,这种选择的冲突在《企业会计制度》和之前的会计规则的差异中可以明见端倪。
制度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总的来说,历史成本计量仍然是《企业会计制度》所确立的基本计量原则,但是其应用范围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而以资产减值确认为代表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则日益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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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是指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经济监督检查职权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社会审计中介组织,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善性以及本单位内部预算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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