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住宅用地由哪里审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12:40:29 270 人看过

农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民住房建设(新征地)项目审批业务办理程序

发布日期:2008年4月10日

申报单位:

规划业务申报审批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您需持临河区政府出具的《建房权人指标分配证明》及必备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及规划窗口申报登记。

2、您陪同市规划设计院测量人员实地踏勘,绘制现状图。

3、您将图交至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

4、由市规划局规划管理科组织提交至各级审批委员会审批。

5、由市规划局相关科室及局领导对建设项目审批表所列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审核、审签。

6、您持相关资料至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您需持相关资料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至市土地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8、您需至市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窗口核费、缴费,办理缴费一卡通。

9、办理一书、两证期间,将相应资料交至市规划局档案室存档,由市规划局办公室审核一书、两证审签意见,并盖章。

10、您至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

11、您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及相关资料到市规划设计院规划测绘部门申请开工放线,并由测量队实地放线,出具《建设工程拨地钉桩证》。

12、放线后,市规划局规划监察科全程跟踪监督管理。

13、您需在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向市规划局规划监察科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14、市规划局规划监察科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规划局规划管理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15、由市规划局规划管理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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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6日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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