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更加明确国资委的出资监管人的法律地位。对于国资委兼具监管者和出资者职能所导致的角色冲突在学术界基本已达成共识,监管者和出资者职能必须分离,国资委的职能应当单一化。对于国资委究竟应当履行出资管理职能,还是出资监管职能,则有不同的意见。有观点认为,国资委应当具有出资人的法律地位,成为类似于新加坡淡马锡的一个实体经营机构,这也是国资委现在更加青睐的一个选择。笔者认为,只要国资委仍然作为一个政府机构存在,就不可能有效的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
。鉴于国资委缺乏国有资本经营所需要的能力和经验,应当将国资委的出资人身份予以剥离,而将其定位于单纯的国有资产出资监管者。这样就可以在国有企业重组时,保证政资分离,从而更加彻底的实现政企分离,而国资委也能够专心于履行其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从而保证国有企业重组的科学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别要注意的是国资委变身为强势的监管者之后,应当在组织法上定位于行政机构,改变目前的直属特设机构的机构性质,同时在地方和一些部委设立专门的国资监管机构,代表国家这一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对中央和地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分别进行监管。同时中央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单纯的业务指导关系,由中央和地方分别对中央和地方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这样做将一举三得:既能明确国资委行政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又能保证对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的强势监管,防止重组中的国有资产流失,还能够同时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在履行出资人职责中的积极性。
其次,要着力构建国有资本运营主体。如果将国资委定位于单一的国有资产监管者,那么还需不需要国有资产的出资人,由谁来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呢?很显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政企分开的基本要求之一,因此,出资人权利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必须要分离,国有资产要从生产经营转向资本经营,这在学术界已经达成共识。而出资人是国有资产资本经营的主体,出资人权利的行使也要由国有资本运行主体享有,因此,必须要逐步的构建国有资本经营主体。国有资本经营主体可以由法律创设的特设公司以及既存的控股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来充当,由财政部信托、授权或者法律特别授权国有资本运营主体行使出资人权利,而国资委则负责对国有资本运营主体的资本运营行为进行监管。这样,在国家的监管者与出资者之间就竖起了一道屏障,实现了监管者与出资者的隔离,使监管者能够瞄准自己的工作对象,真正进行监督;同时,使出资者能够清楚自己的使命,在监督机构的制约下独立操作,富有效率。①而国资委在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只需要专司监管,这样就能够更好的履行其监管职能。国有资本经营主体被授权作为出资人代表,将能够更好的割裂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从而解决国有企业重组中的行政干预、拉郎配、近亲嫁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增强国有企业重组的市场化和有效性。
最后,完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彻底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明确了国资委的监管者角色及国有资本运营主体的出资人角色之后,还应当看到,要想实现彻底的政企分开,还必须要重新塑造国有经济的微观主体,完善我国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实现国有企业的产权明晰化,股权多元化,管理规范化。通过国有企业重组引入非国有资本或者其他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资本,对于实现产权的明晰,股权的多元,管理的规范将是一条有效的途径,而这又能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重组的市场化,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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