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房屋加名离婚时上海法院分割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8-04 0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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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加录了另一方为共有人,那么其理所当然地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并在离婚时依照法定比例均等分配。
需注意的是,将对方姓名添加至房产持有者名单中,视为赠与行为,而接受赠与的财产亦自然归属至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之内。
在离婚时,财产分割规则则会遵循扶助弱势群体、保护子女权益以及无辜受害方的原则下实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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