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可以庭前调解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3 14:51:53 76 人看过

行政诉讼是否可以庭前调解需要根据实际诉讼内容判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达成庭前调解;但如果是其余案件诉讼,则不适用于调解,也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一、行政诉讼法律案件怎么和解

(一)行政诉讼和解的原则一是自愿和解原则,这是行政诉讼和解的首要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特别是原告方的意见,只有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前提下,才能进入行政诉讼和解程序,毕竟自愿才是进行协商一致的前提。自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既自愿进行和解和自愿作出和解协议,前者是程序上的自愿,后者是实体上的自愿。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和解的适用必须体现当事人自愿的意志,人民法院绝不可以违背当事人意志的做法进行和解。二是依法和解原则,这是行政诉讼和解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行政诉讼和解的本意是为了更好的解决行政诉讼纠纷,但是,法院促成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并不是无原则的,而是必须在掌握案情,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的和解,否则,就极有可能侵害到社会、国家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违背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初衷。三是地位平等原则。在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一方是管理者,一方是被管理者,但在行政诉讼中,双方都是诉讼活动的参加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也是双方平等协商进行和解的基础。四是有限和解原则。与民事诉讼的调解全然不同,行政诉讼的和解并非完全属于当事人的处分范围。进入行政诉讼的行政公权力的合法性只能由法院通过判决予以确定。和解必须在当事人的处分权限之内进行。对于行政公权力而言,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合法或者非法之间没有中间地带。但是,在合法范围内,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处分权限;而行政相对人对于自己的实体权利有权处分。这种处分有范围、有限度。因此,行政诉讼和解不是每案都适用,不是优先和解,而是有限和解。有限和解的另外一层含义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的角色是居间的合法审查者,职责在于恪守司法中立,列明事实,分清是非,促成和解,而非主动介入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二)可和解的行政案件类型公权力不得随意处分的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得到遵守,因此并非所有的被诉行政行为都适用协调、和解。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两种,其一是羁束行政行为,限定相对人不能或不允许继续存在某些法律事实,涉及该类行为,如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二是“自由裁量”行为,即指行政机关作出何种决定有一定的空间,可以在各种可以采取的行动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某种行动。其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采取行为的方法、时间或地点,包括不采取行动。至于行政赔偿案、行政合同案,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法官向双方释明赔偿标准或双方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是完全可以由法官主持双方商量,和解处理案件的。从司法实践来看,通过归类及分析,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进行和解:1、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行政机关认可并愿意予以相应弥补的;2、被诉行政行为若撤销,将给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失的;3、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通过法院协调,行政机关可能履行义务并能够化解双方矛盾的;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矛盾突出,如判决,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尽管程序和实体处理合法,但相对人确实存在需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的;6、行政赔偿案件;7、行政合同案件;8、其他可以进行协调的案件。(三)行政案件和解操作程序和解程序的启动,不能像一般民事案件中的调解那样,贯穿整个诉讼过程,而必须是经过开庭,在查明事实,确定当事人争议焦点,分清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也可以由承办法官依职权提出,但是否对案件进行和解,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对和解的内容,尤其是涉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必须弄明确,和解的意图和希望达到的目的,必须合法。和解工作一般应由案件主审人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主持。根据行政争议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等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或个人参加。必要时,可争取同级行政首长支持和上级法院指导。在案件和解中,要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及成本,让其衡量利益得失,劝导当事人尽量协商解决。当双方就争议焦点通过一方妥协或双方的适当让步,达成了“合意”,法庭将“合意”的内容记录在案,形成和解协议。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在准许撤诉裁定中,可以载明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当事人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二、行政诉讼有调解程序吗

1、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行政赔偿诉讼是在主要法律问题已经解决,行政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业已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可以与原告协商,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机关少赔,则双方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其赔偿纠纷;2、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中附带的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无异,因此可以调解。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为行为时受法律、法规约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两种。由于羁束行为的内容、方式、程度等已由法律、法规作出了非常详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按照执行,不得有任何改变,不存在自由选择的可能,所以,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不能适用调解。

三、行政赔偿诉讼适用不调解原则吗

行政赔偿诉讼不适用不调解原则。虽然法律规定行政案件法院是不可以进行调解的,但是对于行政赔偿诉讼,是可以进行调解处理的。

对此《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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