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5:10:37 311 人看过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正抓紧制订《反垄断法》,以求超越微观交易层面对市场关系及竞争秩序加以法律调整。国外的反垄断法都有适用除外制度,即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允许垄断组织和垄断行为存在,中国的立法也不能例外。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看似背道而驰,实际上二者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适用除外制度贯彻了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公平兼顾效率的价值理念,存在着经济学、法学、道德和政策的基础。本文就此作一分析评论,并借鉴国外的做法和理论,以供立法参考。

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基础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尚不存在反垄断法或竞争法适用除外的概念,然而凡制订了反垄断法的国家,都在反垄断法中或者通过其他法规允许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允许垄断组织或垄断行为的存在。现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中的实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因缺乏适用除外的概念,其效用必然要打折扣。我国又在抓紧制订《反垄断法》,因此亟待引进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借鉴国外的做法,并弄清其原理及现实依据。

作为现代竞争法发源地的美国,其最高法院1911年在标准石油公司案中确立了合理原则,即只有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才属于《谢尔曼法》第1条的禁止范围,而那些被认为合理的限制竞争将予以豁免。[1]这是对垄断的一种司法豁免。此外,美国还通过1918年的《韦伯—波默斯法》、1922年的《凯普—伏尔斯蒂德法》,对外贸和农业领域的限制竞争行为予以适用除外。日本战后为了解除财阀垄断,于1947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简称《禁止垄断法》),1948年制定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和《财阀同族支配力量排除法》等。[2]但它也未将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的产业和事业,认为对某些特殊产业或事业,与其贯彻经济自由的政策,莫如承认其垄断,更能适应并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3]为此,日本规定了比美国更宽泛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不仅在《禁止垄断法》第6章专门规定了适用除外制度,而且在《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的施行令》中对适用除外的情形作了具体界定,此外在《中小企业团体组织法》、《农业合作社法》、《保险业法》等中都有适用除外条款。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至第8条都是关于卡特尔适用除外的规定,第28、29、31条还规定了农业、信贷机构、保险业和体育转播的适用除外,[4]足见它对适用除外制度的重视程度。

反垄断法素以促进竞争、抑制垄断为目的,而适用除外制度却促进垄断、容忍对竞争的限制。

因此,从性质上讲,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及其作用的限制。反垄断法之所以要有适用除外制度,源于二者根本价值目标的内在一致性,适用除外制度贯彻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公平兼顾效率的价值理念,自有其经济学、法学、道德和政策的基础。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对某些特定行业、领域或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一定的垄断组织、垄断状态或垄断行为可以合法存在的法律制度。

从各国立法例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那些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或特定社会成员却十分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适用除外制度作为法律面对多样化经济现实的缓冲带,在刚性的法律中创造了一个柔性的部分,充分体现了反垄断法的政策性、专业性和操作技巧性。

也有人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称为适用豁免制度[5].但严格而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上的豁免是有区别的。适用除外是法律上规定某些组织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而豁免是指对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在特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出于国家、社会利益或其他考虑,免予追究。豁免是原则适用基础上的一种例外,它不同于原则上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如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在颁布时规定,公营事业、公用事业、交通运输业,经主管机关许可的行为,5年内不适用该法,就属于豁免的规定。当然,从广义上说,也可以将适用除外制度看成是反垄断法对某些组织或行为的整体豁免,将豁免视为特定情形的适用除外,一定程度上二者可以通用,在某些场合也无法截然区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09: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垄断相关文章
  • 反垄断法的定义和适用对象范围
    反垄断法,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反垄断具体规制对象包括三类: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者协调性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的企业兼并。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所谓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当位于本国领土以外的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对本国相应市场内的竞争产生恶劣影响时,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本国的反垄断法可以适用于该外国企业的行为的国家管辖权问题。[1]如前所述,反垄断法属于国内法,其效力仅限于一国主权范围之内。最初,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也都严格遵循属地原则要求,但随着贸易障碍的减少,国际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跨国垄断日益突出和严重,在国际反垄断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就成为一种较为可行选择。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规定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国家。1945年美国铝
    2023-07-03
    466人看过
  • 论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
    中国商务部于今年3月18日就某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某果汁公司案反垄断审查作出了禁止的裁决。商务部禁止此项收购的依据是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即以某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某果汁公司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为由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从这起案例中,可以推知反垄断法的政策趋向、经营者集中规制的实际运作,从而为将来可能的收购行为提供指引。一、某可乐收购某果汁的审查必要性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或者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此为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定性规定。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则对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定量作出了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者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
    2023-06-07
    232人看过
  • 禁止垄断协议适用除外
    我国行业豁免范围有限,农业在豁免之列,既顺应了国际趋势,又适合农业作为中国薄弱环节的国情。1.外国的禁止垄断协议适用除外概况。德国禁止垄断协议适用除外的领域较宽,包括卡特尔豁免、纵向协议豁免。日本《禁止垄断法》对垄断协议除外制度规定得较为详细,总的来说包括行业豁免和行为豁免。欧盟分为类型豁免和个案豁免。类型豁免是指欧盟理事会或者欧盟委员会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特定类型的限制竞争协议从罗马条约第85条第(1)项的禁止规定之中豁免出去的制度。个案豁免是指欧盟委员会对不属于类型豁免范围的限制竞争协议,根据该协议的个案情况认定其符合罗马条约第85条第(3)项的条件而予以核准的豁免。个案豁免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有利于改进商品的生产或流通,或者促进技术和经济进步;使消费者公平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对企业不强加对这些目标的实现并非必不可少的限制;对于所涉及产品的重要部分,不给予此种行为人排除竞争的可能性。个
    2023-06-07
    361人看过
  • 反垄断的豁免制度是什么
    一、豁免制度的概念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又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某些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而出现的。初创时期的反垄断法围绕“竞争理论”,将作为市场经济基石的竞争置于法律的强大保护之下,通过反对一切垄断来恢复市场发展的活力。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反垄断法不再是要完全消除垄断,而是要控制,要综合考量对经济和竞争的影响,从而发挥反垄断法的双重功能,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市场经济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企业合并作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必然要求反垄断法合理界定垄断性企业合并和效益性企业合并,对具体的企业合并情形进行经济分析,通过权衡其效益和反竞争效果来决定是否准予合并,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发布1992年《横向合并指南》的说明中指出:“实施合理的合并是美国自由企业制度
    2023-06-02
    227人看过
  • 反垄断法是基本的国家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有两个起点:资本的本质决定了,每一个经济的个体都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自私的本性决定了每一个真实的个人都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市场经济的动力,正是这两个最大化进入市场经济运作,演出了一部剧烈竞争、优胜劣汰、效率至上的交响曲。为了从整体上保持推动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维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市场竞争的公正程序,必须坚定不移地反垄断。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又称反托拉斯法,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没有竞争也就谈不上市场经济,但竞争和垄断又总是如影随形、相伴共生的。只要有竞争存在就会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因为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一些经营者,为了利益最大化,必然会通过各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攫取超额利润,这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不和谐因素,也是一种必然的经济现象,这个问题是市场
    2023-06-07
    55人看过
  • 国际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
    法律的有效实施在于执法,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私人执法。美国反托拉斯法重视私人执行,强制性3倍赔偿制度、单方诉讼机制使其蓬勃发展,维护了该法的稳定性。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基本法则,但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竞争的自由和公平。要是竞争发挥作用,不仅需要适当的组织某些制度安排,如货币,市场和信息渠道——他们之中有些是私人企业从来不能充分提供的——而且它尤其依赖于一种适当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这种法律制度的目标在于既维护竞争,又使竞争尽可能有利的发挥作用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的法律,但如果法律规定的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不影响人的行为,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私人执行制度和公共执行制度的关系反垄断法要得到有效实施不仅需要执行机构的行政执法,同时也要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公共执行是执行机构以公权力的方式执行反垄断法,主要表现为罚款、禁令等行政性的手段;私人执行是私人参与并主导反垄断法的整个执行过程,
    2023-06-07
    111人看过
  • 《经济法》反垄断法律制度解析六
    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1、强制交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2、地区封锁地区封锁以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为最常见、最典型。具体表现:(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
    2023-06-07
    474人看过
  • 非正规产业医疗保险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所谓非正规产业,指的是有别于现代产业(机器大工业、信息产业、现代金融服务业等)的经济部门。非正规就业者,主要指的是在非现代行业/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非熟练劳动者,例如街道上的小商小贩、搬运工、为中间商从事加工活动的家庭手工业者,以及在建筑、农业、渔业、林业等部门打零工的劳动者。本文拟借助发展经济学中的社会保障理论框架,根据笔者2063年2月下旬至3月随荷兰海牙发展学院培训班在印度古吉拉特邦和克拉拉邦的考察,重点介绍印度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医疗保险制度创新。一、发展经济学中的社会保障理论创新提起社会保障,国际上有关发展问题的早期文献几乎都认定,发展中国家由于贫穷支付不起建立这类制度的费用。这一论断,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众多发展中国家在普及社会医疗保险方面无所作为的理由。时至今日,在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险还是政府公共部门和正规经济领域(现代工业和服务业)从业人员才能享有的奢侈晶,占人口大多数的非
    2022-04-23
    304人看过
  •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2、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3、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反垄断法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
    2023-07-22
    476人看过
  • 反诉的法律依据与实践案例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提起反诉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当庭反诉要交反诉状吗当庭反诉可以当庭交反诉状。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法院可以决定受理与否,决定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当庭提交反诉状,法律规定反诉状只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就可以。反诉状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民事案件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销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关的新的诉讼请求时使用的文书。反诉作为一种诉讼程序,提起反诉同样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应当对反诉要件进行审查,不具备反诉要件的,法院应当予以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023-07-20
    402人看过
  •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任何经营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都要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中国反垄断法不直接规制垄断状态,而规制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方面,属地原则+效果原则被当今各国反垄断法所广泛采用,我国也不例外。按照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垄断行为有三类,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同时,中国反垄断法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律师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依据的是效
    2023-05-07
    107人看过
  • 反垄断法实施时间
    反垄断法实施时间为2008年8月1日。具体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2、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3、农业生产者及农村。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
    2023-08-09
    256人看过
  • 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区别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前者旨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后者旨在保护善意经营者利益。它们在法律性质、立法目的上存在差异,但都是维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虽然它们调整的行为都是竞争行为,但它们的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存在一定差异。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为了保护善意经营者的利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反垄断法是经济行政法的一种,属于公法范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属于私法范畴。在立法目的上,反垄断法的重点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点在于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总之,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调整范围和目的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它们都是维护市场竞争和保
    2024-01-05
    286人看过
  • 《反垄断法》以谁的名义“反垄断”?
    反垄断法本来是用来对付垄断者高价格、低质量的行为的,但是现在情况恰恰相反,消费者前所未有地享受着不断降低的价格、以及不断提高的质量。一些竞争对手,日子越来越难过,便转而向政府寻求行政帮助。最近政府几宗针对微软、英特尔、Visa与万事达卡的反垄断诉讼,始作俑者都不是消费者,而是被告企业的竞争对手。这个现象令人忧虑。自由竞争才是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动力。我们呼吁有关当局撤消那些证据不足的反垄断起诉。——美国240位经济学家给总统的公开信谁在推动反垄断?最近两周,有两条关于反垄断的新闻同时引起媒体的关注,其一,是即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意外的是这部法律在竞争充分的汽车市场引起一场激辩,挑起者,是各品牌的授权经销商;其二,是欧盟对Intel公司提出3项反垄断指控,指控书明言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其主要竞争对手AMD公司的利益。两场反垄断的推动者,前者是商业伙伴,后者是竞争对
    2023-06-07
    156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垄断
    词条

    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独立的大企业或少数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更多>

    #垄断
    相关咨询
    • 论网络经济中的反垄断法的禁止和制裁那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0
      垄断行为的认定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具体包括: 1、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垄断协议,也称为卡特尔,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和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
    • 反垄断法有哪些适用范围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3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2、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3、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
    •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20
      垄断的双重性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双重职能,即一方面要抑制垄断的消极因素,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垄断的积极成份。 因此《反垄断法》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
    • 《反垄断法》中是如何规定承诺制度的?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12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
    • 反垄断行为中的垄断法规制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1-15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有4种: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