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工龄有哪些福利
(一)职工年休假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沪府办发(92)15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龄5年者,从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龄5-15年,休假7天;工龄15-25年,休假10天;工龄满25年以上,休假14天。”上述工龄均指在本企业的连续工龄。
(二)医疗期
1.在2002年5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第十三条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例规格化定给予医疗期:
(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位年限满15年的,不限定医疗期。
2.在2002年5月1日前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长的以及在行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
3.在2002年5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三)病假工资
根据沪劳保发(95)83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面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次的60%计发。”
(四)探亲假
1.国发(1981)36号文对职工探亲假期做出如下规定: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对于归侨或侨眷职工,(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件规定:
(1)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四年给予假一个月计算。
(2)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予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给予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的规定给假。
(3)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地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4)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地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地探亲,按上述规格办理。
3.对于台胞职工,劳人险(1983)年16号文规定:
(1)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未婚台胞职工出境地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
(3)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
(4)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地探亲或因私事出境地,也没有在大陆会见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地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二、工龄的作用
带薪年假:体制内的年假具体计算方法为: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至于体制外的民营企业,上述法律规定只是最低标准,各民营私营企业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另外,带薪休假,指的就是职工在休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病假工资:大家都知道,所谓的病假就是生病不上班,公司照样发工资,但大家不知道的是,这工资比例,是根据工龄不同计算的。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是这样:工龄小于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4年的70%,4-6年的80%,6-8年的90%,8年以上100%。连续休假超过六个月的这样算:工龄小于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1-3年的50%,3年以上60%。
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换而言之,就是在职工生病或者疗养期间,不得解聘员工。依据工龄的长短,劳动者可以享受到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不过,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你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你的公司依法一次性支付给你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是你主动请辞的,用人单位又没有过错,你是拿不到经济补偿金的哟。
出境定居离职费:这是指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而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离职时原工作单位可发一次性的离职费。标准是:工龄一年至十年的,每年工龄发一个月标准工资;工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一年工龄,就会多发给本人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发。但离职费总额,不超过你24个月的标准工资。
对部分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人的收入
工人收入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特优津贴等构成。
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15年以下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随国民经济增长)
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事工人工作,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3.工作工资: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特别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4、绩效工资:月份和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年评年奖金,不终身制。每个工人积极努力工作,年年有希望。主要是激励工作出成效,优质优得,不仅要激励多工作,更要激励劳动人民。
5、特优津贴: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政府津贴,不终身制。主要是对那些在劳动工作中有特殊研究成果,并得到很好的推广,可根据影响范围的大小确定等级,或者是以国家级,省级,地市、县级,确定不同的标准,使那些有才华的工人得到应有的报酬,真正起到激励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n(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n(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n(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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