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复议和听证有什么区别?
税务听证和税务行政复议是两种不同的行政程序。
税务听证是在国税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纳税人不需缴纳罚款即可要求举行听证,而纳税人要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先依法履行全部纳税义务,未履行义务的复议申请,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听证受理范围窄,只有国税机关对纳税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时,纳税人才可要求听证。复议的范围则较宽,纳税人对国税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阻止出境行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和法律、法规规定国税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为不服的,都可申请复议。
要求听证有罚款数额限制,如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万元以上,才能要求举行听证;而申请复议没有数额限制。举行听证后,纳税人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仍然不服,在缴纳罚款后仍可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义听证的申请应怎么写?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案由;
(三)申请听证的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
(五)申请日期。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
申请人人数众多的,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听证,推选的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举行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同时抄送其他当事人。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通知者的姓名或名称;
(二)案由;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
(五)告知被通知者有关注意事项;
(六)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三、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有哪些?
过程
听证书记员: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听证纪律:
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6、关闭通信工具。
(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会准备就绪)
听证主持人:
一、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二、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案)。
三、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
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l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听证纪律;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五、听证顺序
第一阶段:
1、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2、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
3、第三人就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第二阶段:听证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第三人也可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阶段:辩论(开始辩论,顺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阶段: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六、宣布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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