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7:10:50 315 人看过

为了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正常发展,现对承包经营合营企业做如下规定:

一、承包经营的定义

本规定内所述承包经营是指合营企业与承包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合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承包经营只是解决部分合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补充措施。在承包经营期内,由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取部分合营企业的收益。

二、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条件

合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方可实行承包经营:

1、合营企业应是属于国家鼓励或允许的行业的项目。但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特别是能源和交通项目,不得实行承包经营。

2、中外合营者已经按合营合同如期如数出资并经过验资,确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难以维持的合营企业。

三、承包者的资格

承包者应具备以下资格:

1、具备法人资格并已有3年以上经营活动的中国或外国的公司、企业;

2、与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营企业属同类行业,并能提出切实解决该企业严重亏损及正常发展的具体方案;

3、能够向合营企业提供足够数额的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

四、承包经营的基本要求

1、承包经营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者(即,董事会根据事先拟定的条件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标);也可以根据董事会决议由合营企业直接与承包者(可以是合营一方,也可以是第三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

2、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合营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

3、承包者是合营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承包经营合同,接受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承包者对合营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赠送等。承包者应定期据实向合营企业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

4、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承包者应保证,承包经营期满时,合营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

5、承包经营只能对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承包双方应根据设立合营企业时的可行性报告中的有关指标及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包期间的年利润基数。

6、承包经营期内,承包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风险保证金、保函须以银行不可撤销、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形式提供。无论以哪种形式,其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50%。

7、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者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董事会同意。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

8、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仍应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承包者所得承包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承包经营的财务、会计、税务按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9、连续两年未按合同规定完成承包利润额的,除按合同规定,每年度结束后,合营企业收缴承包者的风险抵押金或按银行保函提取风险保证金,或按承包合同规定的赔偿额赔偿合营企业外,原审批机关可撤销对承包合同的批准,承包合同失效,承包关系自行解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承包经营登记证件,并办理合营企业的相应变更登记。

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后,合营企业仍无法扭转严重亏损的,应依法律和合营合同的规定解散合营企业。

10、承包经营开始前,承包经营期内中止以及承包期满时,合营企业应进行清产核资,做好移交工作。清产核资应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方为有效。

五、承包合同

1、承包经营合营企业,必须由合营企业与承包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不允许合营企业投资各方之间签订承包利润的合同。

2、承包合同应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订立,并应符合原合营企业合同的宗旨和原则,不得修改合营企业合同中与承包经营无关的条款。

3、承包经营合同中必须包括载有承包经营期限,承包者的权利和权限、义务和责任,承包经营的方式和内容,承包经营收益的分配方式,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违约罚则,承包经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对承包经营前合营企业的亏损和/或债务的责任,清产核资的原则和移交程序、计价办法,承包的生产指标和利润额,技术更新指标,企业债务安全线,承包后对合营企业原有人员的安排、劳动管理、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在承包经营期内因执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等引起的纠纷由谁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等内容。

4、承包期间,承包者严重违反合同的,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者给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5、承包经营合同及其变更、延期、中止、终止均须经合营企业原审批机关批准。

六、承包经营的申请、审批与登记

1、申请承包经营,须由合营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申请报告;

(2)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3)经合营企业董事会批准的,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业扭亏为盈的具体措施的报告;

(4)承包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公司章程及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5)承包经营合同;

(6)原合营企业合同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7)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对该合营企业承包经营的意见;

(8)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

2、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文件起30天内,根据本规定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对承包经营合同中不合法或显属不公平之处,得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3、自审批机关发给合营企业批准承包经营的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已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30日内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审批机关的批准自动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受理申请后30日内予以登记。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登记证件之日起,计算承包经营期限。

承包经营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办理。

七、其他

1、现已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资企业,应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90日内,补办承包经营的审批登记手续。已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可参照本规定进行修订。逾期不补办审批登记手续的,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联合责令合营企业和承包者停止承包经营合同,直至收缴合营企业执照,冻结承包者的利润,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营企业和承包者予以处罚。

2、今后凡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营企业及承包者隐瞒真实情况,不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对合营企业及承包者予以处罚。

3、中外合营企业委托外国企业经营管理的,仍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对外经济贸易部于1988年6月11日发布的工商企字[1988]第98号《关于委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承包经营参照本规定办理。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0日 01: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资经营企业相关文章
  • 外经贸部外贸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
    你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请示》悉。经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部外资司,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的性质认定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第6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再投资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中西部地区的再投资公司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4号)的规定,投资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公司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外汇投资比例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的,其所投资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均
    2023-06-06
    274人看过
  •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设立中外合营租赁公司审批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近几年,租赁业务在我国发展很快。目前,经国家或地方批准成立的专业租赁公司已有八家,还有两家兼营租赁业务的公司和银行。据了解,许多地方和部门正在酝酿组建新的租赁公司。由于租赁业务主要是进口设备,而我国租赁业务刚刚起步,企业外汇有限,如果租赁公司一时成立过多,不但会造成国内供求之间的矛盾,而且大家纷纷在国际市场采购设备,将出现外商乘机抬价,对我不利的局面。鉴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今后,租赁公司的设置,要在全国做通盘安排。凡新成立中外合营的租赁公司或外商独资租赁公司,不论其投资额大小,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均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并发给批准证书。各地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尚未发批准证书的,均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核发证。特此通知。
    2023-06-09
    306人看过
  •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
    发文单位: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发布日期:2003-9-25执行日期:2003-9-25各区、市、县主管部门:受“非典”的影响,2003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不理想,部分企业已经安排的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项目无法顺利实施。为尽可能减少“非典”疫情对我国外贸市场的不利因素,加大国际市场的开拓力度,商务部、财政部研究决定,在原有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对2003年度项目采取部分临时应急措施,即支持比例50%提高到65%,70%提高到85%.提高到85%的项目需升级软件后进行操作,涉及这类项目的主管部门或企业可按如下方法升级;一、请各地主管部门及各有关企业登陆大连市外经贸局网站http://china-dalian.com下载相关软件。主管部门下载“管理版2.0完全版”;企业下载“项目版”。二、将原有数据备份到软盘,以防丢失。三、打开下载软件,安装时点击修改安装,以便保留原有数据。重要
    2023-06-05
    307人看过
  •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发生经济合同纠纷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控制合营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合营企业的中方应以谁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的复函199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高法〔1993〕21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反映,张家港市涤沦长丝厂(以下简称长丝厂)与香港吉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雄公司)合资成立的张家港吉雄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有限公司)与香港大兴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公司)发生的购销合同纠纷,因控制合营企业的港方吉雄公司与卖方大兴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拒绝召开董事会以合营企业名义起诉,致使长丝厂利益受到损害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经研究认为,长丝厂可在合营企业董事会不作起诉的情况下行使诉权,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但就本案而言,由于合资经营合同与对外购买设备的合同中都订有仲裁条款,因此,其纠纷应提交仲裁裁决,法院不应受理。
    2023-06-06
    121人看过
  • 【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第十条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
    2023-06-07
    145人看过
  •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国家缴纳税款的规定
    1983年2月24日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现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向国家缴纳税款以及同国内各企业或个人之间办理结算使用货币问题做如下规定:(一)合营企业向国家缴纳税款和法定的各项费用一律使用人民币,不得向合营企业收取外币或外汇兑换券。这些税费包括:1.进口和出口关税2.工商税(或工商统一税)3.企业所得税和附征地方所得税、外国合营者利润汇出所得税4.城市房地产税5.企业场地使用费6.企业登记费或变更登记费7.商品检验费8.车船使用牌照税9.养路费、港务费10.在合营企业中工作的外籍职工个人所得税(二)合营企业同国内各企业或个人之间的结算都应使用人民币,不得向合营企业收取外币或外汇兑换券。这些包括:1.水费、电费、暖气费2.国内电话、电传、电报费及其他通讯费用3.国内交通运输费用(包括车、船、航空)及其他劳务、服务费用4.
    2023-06-06
    444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企业和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据一些地区反映,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生产、合作经营企业和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工商统一税,是否仍减低到与原工商税税率相同的水平征收问题,经我部税务总局最近召开的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对外税收专业会议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利改税以后,客商在我国各地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生产、合作经营企业和客商独立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机构,仍应一律按照工商统一税条例规定的税率纳税。二、为了便于执行,在接到本通知前,已按原(83)财税字第88号通知规定减低税率征税的企业,可暂不变动。
    2023-06-09
    339人看过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4年5月6日民航总局函〔1994〕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加速民用航空业的发展,提高经济管理水平,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在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的原则下,有条件地允许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建设机场。1.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建设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除外,下同)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中方出资应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占51%以上,董事长、总经理由中方人员担任。2.优先考虑投资建设民用机场飞行区的外商,投资建设候机楼(贵宾室的建设及管理除外)、货运仓库、地面服务、飞机维修、航空食品、宾馆、餐厅、航空油料等机场配套项目。其中候机楼建设项目,中方出资应在51%以上,董事长、总经理由中方人员担任。投资建设民用机场飞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适当扩展其经营范围,从事候机楼、货运仓库、地面服务
    2023-06-06
    218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部直属企业经理任职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
    发文单位:外经贸部文号:[1996]外经贸审发第192号发布日期:1996-5-3执行日期:1996-5-3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各驻外贸易中心:为规范我部直属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两个转变”的逐步实现,进一步加强对部直属企业的审计监督,健全部直属企业经理任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根据部党组关于“对部直属企业一年一小审、届中一中审、离任一大审”(以下简称“三步审计”)的决定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三步审计”的目的和意义实行“三步审计”,是把经理任职经济责任由离任时进行一次性审计评价转向经常性审计监督,也就是从总结性的事后审计转向预防性、控制性和总结性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审计监督,是对外经贸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是促进外经贸企业适应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执行这一决定,不仅能及时发现
    2023-06-07
    162人看过
  • 上海市关于实施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规范外商投资境内投资设立公司的行为,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于2000年7月2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本市实施《暂行规定》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投资设立公司或者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仍须原市登记机关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资格证明函》后方可到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根据《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其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格证明申请表;2、市外资委的批准文件(在鼓励类、允许类领域投资的除外);3、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4、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完的验资报告;6、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7、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8、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2023-06-09
    113人看过
  • 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九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所称侨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独立经营或者同国内企业合作生?、合作经营的华侨或港澳同胞资本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独立经营或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合作经营的外国资本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华侨或港澳同胞资本的或外国资本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经营的企业。三、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一切外汇收付,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四、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在中国境内的中国银行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的其
    2023-06-06
    319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2000]外经贸资发第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改进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的管理,特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包括设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三、本办法所指企业自用进口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及客车,具体商品编码见附表。四、企业自用进口汽车所需资金总额,按海关完税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企业注册
    2023-06-12
    141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外经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总参谋部军务部:按照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和《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91〕6号)的要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中所列的外经贸行业工种范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组织制定了《外经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布实施。原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的《经贸行业主要技术工种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暂行)同时废止。附件:工种目录1.茶叶拼配工初、中、高2.京果类挑选检验工初、中、高3.生漆加工检验工初、中、高4.工艺蜡烛化蜡工初、中、高5.工艺蜡烛制蜡工初、中、高6.工艺蜡烛包装工初、中、高7.猪鬃加工检验工初、中、高8.马鬃尾及牛尾加工检验工初、中、高9.细尾毛加工工初、中、高10.笔料毛
    2023-06-10
    238人看过
  •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适当放开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经营范围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研究机电产品出口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5〕60号)文件精神,我部经与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协商,对少数有条件的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适当放开经营范围,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具备下列条件的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经批准,可适当放开经营范围,经营同类相关产品和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一)企业具有较大的经济规模,其固定资产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二)企业具有较强的外贸实力,有健全的外贸经营机构,企业前一年自营出口创汇达1000万美元以上。二、凡具备上述条件,并且是生产、出口成套设备主机、大型设备或技术含量较高且需售后服务的机电产品的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的自产成套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请各地、各部门外
    2023-06-05
    481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以法人投资者的身份,由国家、企业、个人的名义进行投资组建的企业。组建企业时,所有者投入的资产,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入帐。 合资经营企业属于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更多>

    #合资经营企业
    相关咨询
    • 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1-12
      (一)外资企业的物资购买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国际市场购买。外资企业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二)外资企业的产品销售 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外资企业可以自行在中国销售本企业生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商投资有什么要求?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30
      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商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25%。
    • 生产经营企业和外贸经营企业有什么区别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27
      两者有明显的区别,外贸企业指的是单纯的进出口企业,自己不生产产品,从厂家进货,卖给外地,中间赚差价和退税。所谓生产企业,就是指也有外贸出口权,自己是厂家,但一般只能出自己厂家生产的产品。这样的企业他不支付增值税,他也不退税。这就是所谓的不征收不退款。
    • 国内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2
      合营企业的解散,是指合营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由于企业章程规定或法定的事由发生,不能继续存在而终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活动。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之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
    •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合资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业务,如何办理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1-20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或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二)可行性分析报告;(三)合资或者合营协议;(四)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