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企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1:06:01 462 人看过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1]046号

【发布日期】1991-02-27

【生效日期】1991-0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企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1年2月27日国税发<199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据有关部门和一些地区反映,近年来由于市场变化和运输等费用增加,县级物资企业亏损面扩大,一部分大宗和笨重物资的经营也发生困难。为了支持物资部门的正常经营,有利于生产和建设的发展,现对物资企业的几个征税问题,通知如下,请研究执行:

一、物资、商业企业批发、调拨大宗、笨重商品业务,仍应按照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营字第052号文规定执行。即:商业、物资企业批发、调拨大宗、笨重商品的业务,由于其运距长、费用大、进销差价高,按照实际进销差价征税确有困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减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照顾。

二、县级物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6日 09: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营业税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近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予确认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的函》(法函[1998]66号),文中要求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不缴纳税收。鉴于法院公告是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又是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管理的,不同于一般广告业务,经研究,对《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可暂不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2023-06-07
    270人看过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湘国税函[1998]235号最近,各地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经研究,现就破产企业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破产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如下原则处理: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发布公告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组织人员对破产企业进行税款结算,积极清理欠税,核实破产企业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数额。主管国税机关在核实破产企业的欠税额时,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对属于国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各个税种进行全面核实。破产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以破产企业进入清算期前的欠税额,扣除进入清算期前的尚未抵扣的留抵税额和尚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后的余额,作为破产企业应清偿的欠税额。若企业的欠税额为负数(不包括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属多缴税款的,应予以退税;属留抵税额的,应当允许其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还有
    2023-06-07
    252人看过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皖国税函[1999]220号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今年上半年,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幅有所回落,为切实加强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确保完成或超额完成今年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划管理。为确保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的完成,各级国税机关要逐级落实收入计划,建立计划任务目标考核责任制,并制定具体措施,一级抓一级,狠抓落实,强化管理,把收入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二、强化重点税源的监控。各级国税机关要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促使重点税源企业不拖不欠,保证税款均衡入库。为此,各地要建立起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制度。对重点税源企业,要加强统计与分析,弄清税源变化情况和原因,挖掘税收潜力,堵塞漏洞,及时将税
    2023-05-05
    198人看过
  • 江西省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
    发布部门:江西省税务局发布文号:赣税发[1994]19号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6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校办企业征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一、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范围只限于教育部门普教性学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不包括私人办校和各类成人学校所办的校办企业。三、保留校办企业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1、校办工厂生产的应税货物和学生勤工俭学生产的应税货物,凡属于本校教学、科研的、免征增值税,学生从事勤工俭学取得的劳务、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2、小学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除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外)和取得的劳务、服务收入1994年度免征增值税、营业税。3、对中小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
    2023-06-07
    385人看过
  • 国家税务局重申对个体经营者贩运商品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各地对个体经营者贩运商品征税政策掌握不一,漏税和重征税现象时有发生,为了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加强征税管理,现将对个体经营者贩运商品征收营业税的规定重申如下,请认真执行。一、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产品税等三个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4)财税一字第210号)规定:(一)凡向国营和集体商业批发企业、国营和县以上(含县)集体工业企业购进货物的城乡个体商贩和以现金或现金支票进货的集体商业企业,其应纳的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由供货单位代扣代缴。对经营批发业务的乡镇企业和其他企业,会计核算比较健全,能够履行纳税义务,需要作为代扣代缴单位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第九条第一款)。(二)对扣税对象在进货时已扣缴的税款,可以凭已扣税的凭证,从每月应纳税款总额中抵扣,但不得办理退税(第九条第四款)。(三)凡未经工商行
    2023-04-24
    50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为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及时了解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的征收情况,对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二、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
    2023-06-09
    257人看过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取得的收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8-12-25生效日期:1998-12-25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闽地税政一[1998]54号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校:物业管理企业(包括各类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以有偿服务方式接受业主(包括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下同)的委托,提供物业管理应税劳务的同时,取得的代收代付等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我局曾以闽地税政一[1997]18号文件予以明确.现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7号)精神,对企业收取的代管基金和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代管基金营业税问题1.代管基金是由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并委托企业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备维修基金。
    2023-05-05
    394人看过
  • 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财税[2009]7号发布日期:2009-1-4执行日期:2009-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支持邮政体制改革,减轻邮政企业改组改制后增加的营业税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企业为邮政储蓄银行代办金融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四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23-06-07
    321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房地产营业税征收
    近期房地产市场的红火,引起了税务部门对相关行业税收征管的重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文件,要求加强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的营业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指出,各地方税务部门要按照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加强对建筑业、房地产业两个重点税源行业的营业税征收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证营业税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为实现营业税稳定增长的目标,国家税务总局指出,各地税务部门要继续深入推进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底前所有地区必须将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落实到位。数据显示,从6月份以来,我国的营业税收入的同比增幅不断扩大。财政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1月至10月份累计,我国营业税同比增长14.9%,而1月至6月份的营业税同比增长仅为6.4%。尽管随着经济的企稳向好,营业税收入增幅已经逐渐扩大,但为了确保全年财政收入保八的目标
    2023-06-07
    341人看过
  • 关于对私营企业征收营业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近一个时期以来,各地不断反映,对私营商业企业在征收营业税中有的问题不够明确。为稳妥解决这一问题,统一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批发业务或批零兼营业务的私营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其商品经营业务符合现行批发税目注释所规定的划分标准的,可按批发征税。其批发业务必须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否则,应按零售征税。二、经税务机关核准按批发征税的私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履行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的义务。私营企业从其他企业进货,凡按规定应当代扣其零售环节营业税的,其他企业应予代扣。私营企业被扣税的税款,经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从其本身应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2023-06-09
    164人看过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9-4-1执行日期:2009-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厅、局、办)、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有关精神,为了更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现就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
    2023-06-07
    444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5]370号【发布日期】2005-04-19【生效日期】2005-04-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70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在京外国商会是否免予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5〕48号)收悉,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63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2023-06-07
    263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有关营业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二、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2023-06-10
    220人看过
  •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文号:石国税函[2003]16号发布日期:2003-1-11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2]525号)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2022-04-18
    469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营业税
    词条

    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 更多>

    #营业税
    相关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06
      1.一般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方式有两种: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①、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计算公式: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税务核定的比例*所得税的税率。 ②、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计算公式: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的税率。 2.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主要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因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
    • 地方税务局征收私营企业的起征点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6
      、私营企业分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私营有限责任。二,以及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征点的规定。四、对于私营合伙企业、针对所得,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将年终所得在合伙人中进行分配,然后对单个合伙人,按照上述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祝您工作愉快;私营有限责任需
    • 企业所得税征收私营独资企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09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只要求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为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要求投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 对于企业的税务企业税务的经营管理如何申报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07
      公司税务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1、纳税申报人员在申报期限内打开当地“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 2、纳税申报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登录企业实名认证账号; 3、选择“我要办税”栏目中的,“税费申报及缴纳”的功能模块; 4、选择相应的税种,然后点击“填写申报表”功能; 5、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申报信息,然后点击“申报”选项,完成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