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允许劳动者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不受劳动合同的限制,同时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通知的形式是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的时间是30日。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是为了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更为明确、具体,并可以作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劳动者发出通知的时间必须要比解除合同的时间提前30日,是为了给用人单位充足的时间为即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人员,不致因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影响整个生产、经营。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行使这种单方预告解除权时,也可能构成违约,从而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在两种情况下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第一种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第二种情况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这两种违约情形并不妨碍劳动者行使单方预告解除权的条件,并不排斥劳动者行使单方预告解除权,但是要求劳动者要承担违反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做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约定竞业限制的条件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59.出现什么情形,劳动者可以提前3日或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全面考察,以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一段时期。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相应地,劳动者也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以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告知的形式不必是书面,告知的时间也无需提前30日,提前3日即可。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保护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最基本条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同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劳动合同的约定不能低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
第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除《劳动法》的规定之外,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同时,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及时,是指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能晚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足额,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而不能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之一,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考虑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因此赋予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一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由于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第四,用人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是指为使劳动者发生错误认识,用人单位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情况;隐瞒真相,是指将必须说明的情况隐瞒不说。胁迫,是指用人单位以现实或者将来的危害威胁劳动者。乘人之危,是指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处于危难之中急需订立劳动合同的弱势地位。以上三种行为,其结果都是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如前所述,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该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而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而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予以否定,“约定”劳动者不享有该项权利。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包括因劳动合同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因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主体不适格,如劳动者尚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外国人在华就业缺乏有关手续等。用人单位主体不适格,如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或者尚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等。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都规定了基本标准,如果劳动合同的约定违反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则该项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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