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失业的原因:
1.摩擦性失业。摩擦性失业是指在经济中由于正常的劳动力流动而引起的失业。也称为工作转换中的失业,或寻找工作性失业。
2.结构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是由于经济中一些制度上的原因所引起的失业。
自然人股东资格的丧失的主要原因
(一)自然人股东死亡
自然人股东死亡,股东本人自然丧失股东资格,延伸来看,对于该股东资格,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作出特殊规定,比如自然人股东身故后,由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以事先确定的合理价格收购被继承的股权,其合法继承人取得身故股东生前所持有的股权现金价值,而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二)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
股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其他人,从而放弃股东身份。这是股东资格丧失的最为常见的情形。
(三)股份依法被公司回购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对于股东(大)会所作出的特定决议投反对票或持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回购其股权。一般这是保护小股东退出的通道,但因为条件严格,实践中操作比较难。
(四)未履行股东义务,被公司股东会除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过公司催告缴纳或者催告返还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即使请求法院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这在实践中也很难,因为只要部分出资或没有抽逃全部出资,举个秒懂案例,只要股东出资了一元钱,就不可以适用该规定被剥夺股东资格。
(五)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股东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裁判仍然未履行,并且查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拍卖或者变卖该股东所持股份从而清偿债务,当所持股份被法院强制转让了,那么股东资格也因为其所持股份被法院强制转让而丧失。
(六)公司法人资格消灭
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公司注销登记后,相当于公司的“死亡”,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公司不存在了,股东资格也自然就丧失了。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原因
《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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