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事局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00:36 305 人看过

根据《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以及2010年10月1日刚刚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交通运输部3号令)的相关要求,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共分三种,即《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和《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签发。

按照惯例,每年的2月20日是保赔协会签发证书的起始日期,2月份就是办理国际航行船舶油污保险证书的高峰时段。此外,3号令的出台扩大了油污保险的范围,也增加了油污保险证书的种类,辽宁辖区适用船舶已陆续向我局递交办理相应船舶油污保险证书的申请,因此我局近期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的办理量比往年明显增加。

辽宁海事局危防处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克服时间紧、任务量大的困难,加班加点,积极为辖区适用船舶办理各类油污保险证书,以免延误船期。仅从今年1月1日至目前,共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74艘次,《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22艘次、《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26艘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7日 02: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民事责任相关文章
  • 海洋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海洋是人类宝贵的资源,海洋环境是整个地球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海洋环境污染源中,事故性的油类排放占很大比例,这主要来自船舶海上油污事故排放和海上作业过程中的溢油、漏油事故排放。国际社会为解决此类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国际立法。然而,伴随着人类对海洋开发能力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海上溢油事故风险提高,意外漏油、溢油频频发生。如何建立健全海上溢油事故赔偿责任制度,为污染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赔偿,成为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海洋环境损害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和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害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事故性排放给海洋环境带来的危害已经越来越明显和严重,成为了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威胁之一。以往的海洋事故性污染赔偿往
    2023-04-24
    65人看过
  • 责任限制申请书(供海损事故责任用)
    申请人:(写明名称、国籍、地址等)法定代表人:本申请人所属(写明船籍、船名),于хх年хх月хх日хх时хх分在(写明港口或海域名称及其经纬度)发生海损事故,给(写明受损害方的国籍、名称)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援引海商法有关规定,国际惯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特提出限制赔偿责任的申请如下:(写明请求限制责任的债权种类、金额和责任限制总额等)。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附件:(写明享有责任限制权的证明材料的名称、件数)申请人:年月日(公章)
    2023-06-11
    190人看过
  • 遭受船舶油污损害可申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近日,随着中国船舶油污理赔事务中心第一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决定书》的出具,河北省某生态游乐园和天津市某海洋环保工程公司成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设立之后的首批受益者。该生态游乐园于2013年发现园内沙滩上出现多处来源不明的黑色油污,为避免影响营业,雇用附近村民开展了长达20多天的岸滩清污工作,支付了2万余元的费用。天津一家海洋环保工程公司也遭遇了类似情况,2013年天津中粮佳悦码头附近有船舶夜间排放大量油污后逃逸,为清除海面长达4公里的油污带,这家公司赴现场开展了较大规模的清污工作,但事后一直未找到肇事船舶,他们的清污费用也面临索赔无门的窘境。这两家单位在得知我国建立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用于赔偿符合条件的船舶油污受害人后,于2015年向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递交了申请书和证据材料。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成立于2015年6月,地处上海港虹口航运要素集聚区,是交通运输部
    2023-06-05
    417人看过
  • 环境污染侵害之民事责任初探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的现象日益严重,人们向往的青山绿水、蓝天白云的良好生存环境正离我们远去,“环境危机”已成为人类不可回避的问题,“环境污染侵害之民事责任”问题成为当今世界研究的一个主要课题。由于环境污染侵害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归责原则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因此,对于环境侵权赔偿应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应如何适用的问题成了当今学界争议的焦点。笔者试图从环境污染损害的法律依据入手,在分析环境侵权的特点、环境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的同时,着重分析了中外有关环境侵权的不同归责原则学说的利弊,提出我国在环境侵权赔偿的司法领域应适用相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基础上引进国外行之有效的“盖然性理论”、“疫因学理论”及“间接反证理论”,明确规定因果关系推定制度的观点。最后,就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求对我国环境侵害赔偿制度有所裨益。[关键词]环境权,归责原则
    2023-06-11
    197人看过
  • 造成环境污染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有关规定,对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不论污染单位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完全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力引起,而且已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污染单位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完全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一、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
    2023-03-24
    407人看过
  •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吗
    是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别人给吓出精神病犯法吗不犯法,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要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财产侵权精神损害的特别条件有几个财产侵权精神损害的特别条件有三个,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三、诽谤罪的赔偿金标准受害人因诽谤罪的行
    2023-02-04
    58人看过
  •  第三方责任险在油污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
    该段内容讲述船舶油污责任险保险人与溢油船舶的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共同承担油污损害的责任,这是基于保险本质属性和强制险的公益属性所决定的。在保险人未对溢油船舶所有人进行理赔的情况下,应先行对油污损害赔偿请求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理赔义务。保险人的油污责任险责任范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油污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相关国际公约共同来确定。船舶油污责任险保险人应与溢油船舶的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共同承担油污损害的责任。这是基于分摊风险、弥补损失的保险本质属性和强制险的公益属性所决定的。在保险人未对溢油船舶所有人进行理赔的情况下,应先行对油污损害赔偿请求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理赔义务。保险人的油污责任险责任范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油污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相关国际公约共同来确定。 船舶油污责任险:共同承担油污损害责任船舶油污责任险是一种保障船舶在油污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根据该制度,船舶和油库在
    2023-08-27
    183人看过
  • 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我省濒临南海是著名的海洋大省,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但是,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高速发展,大量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江河流入海洋,尤其是船舶排污、泄漏、海上油污事故频繁发生,更给沿海雪上加霜。与此同时,由于我国船舶损害赔偿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船舶强制油污保险实施面不广,且货主并没有真正承担起污染损害风险,结果致使海域污染面积逐年扩大,海洋环境质量日趋恶化。如何改变这一现状,建立一个好的制度来治理保护海洋?众多专家学者汇聚深圳,共商海事。昨天,《尽快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倡议书》在150多名参加2002海事论坛的专家学者的支持下获得通过,这个诞生在深圳的倡议,对广东来说实在是意义深远。·何莉琨·本报深圳讯(记者潘银燕通讯员李颖摄影报道)深圳海事局副局长林志豪昨天说,深圳海域溢油污染对深圳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小梅沙、田园风光等众多旅游度假区造成巨大危害,建议通过保险+基金模式建立深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
    2023-06-06
    58人看过
  • 辽宁某石油公司油罐爆炸
    一、事故概况经过1981年9月10日14时55分左右,辽宁省某县石油公司油库一号油罐发生爆炸,当即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3万余元。1981年5月12日,县农机厂与县石油公司签定了一项建罐合同,在石油公司油库院内建一组(4个)1200立方米的立式金属储油罐。石油公司承担建罐材料供应及现场保护,县农机厂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这项工程于5月15日动工,7月末四个罐体的立体工程基本完成,8月末工程扫尾等待试验验收。9月9日,向一号罐注水145厘米高(罐体高7.85米),做罐壁严密性试验。9月10日下午农机厂、石油公司等6名工人在一号罐顶上安装U型压力计,准备作罐顶严密性试验。在实施电焊开孔时即发生了爆炸,罐体焊缝热影响区全部拉断,整个罐体抛出罐位,卡落在二号、三号罐之间,使在罐顶作业的6名工人当即死亡。二.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县石油公司在向一号油罐注水时,将原输油管路中沉积的汽油随水
    2023-06-06
    386人看过
  • 辽宁省抚顺市工商局查处石脑油冒充汽油案
    辽宁省抚顺市工商局查处石脑油冒充汽油案2000年10月16日,辽宁省抚顺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抚顺市大官屯车站下洼子货场以低价石脑油假冒汽油销售。抚顺市工商局立即组织人员会同公安干警一同查办,经现场检查,确系以石脑油假冒汽油,当场将销货款17万元予以先行扣留,并立案调查。经查实:抚顺市教养院下属企业抚顺市双菱化工炼制厂业务负责人朱某从大庆龙风石油化工厂以每吨3300元购进石脑油328吨,分别以3600元。3650元不等的价格假冒汽油全部销出,获非法所得11.48万元。抚Ji匝市工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非法所得11.48元;(2)罚款22.96万元;(3)对朱某罚款1000元。
    2023-06-07
    297人看过
  •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须对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有人因环境污染而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而欠收、绝收等。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污染环境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虽实行无过错责任,但这只是一般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2023-06-13
    65人看过
  • 辽宁省救护车肇事案中责任被判
    辽宁省沈阳市一辆载有病人的120救护车在驶往医院途中,与一私家车相撞,造成私家车车主受伤。私家车主为此把肇事司机及沈阳急救中心告上法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定,救护车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有保险,故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损失1.9万余元。2007年9月3日12时50分,李某驾驶载有急救患者的救护车前往辽宁省人民医院。当救护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与文艺路的交叉路口时,与市民万华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万华受伤。万华住院治疗花费6000余元,误工达半年之久。事故发生后,因肇事双方是否有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等事实无法查证,交警部门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不过,心有不甘的万华到法院起诉称,自己是在信号灯变绿时进入路口的,救护车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同时救护车也没有打开警灯、警报,所以救护车一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庭审时,被告人李某辩称,当时开了警灯、警报,是黄
    2023-07-07
    432人看过
  • 关于环境污染致害的民事责任问题
    环境污染致害的民事责任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人有责任排除危害,排除危害所需的费用由其自身负担。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人还应当向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对此应注意两点: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违反该义务所造成的损失或导致损失扩大的,受害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直接受到损害”的用语旨在对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予以合理的限制,但只要受害人的损失与污染环境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就应当是因环境污染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判断受害人是不是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中予以查明,而不应当在案件受理中的审查起诉环节加以判断。在环境污染致害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对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
    2023-06-13
    362人看过
  • 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民事责任包括哪些方面?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有关规定,对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害人只需证自己的损害,不论污染单位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完全由于战争行为、可抗力引起,而且已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兔的污染损害,污染单位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完全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污染者的免责事由1、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在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
    2023-07-07
    441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 更多>

    #民事责任
    相关咨询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第21条何时生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海事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原文内容?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4
      中国籍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三)船舶国籍证书。
    •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要负哪些民事责任?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6-11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有关规定,对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不论污染单位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完全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力引起,而且已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
    • 造成环境污染人民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15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凡是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 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行为都是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 民事损害,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1-03-21
      1、对已经支付的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的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对有关费用的计算不宜过于苛严而使受害人处于不利地位,尤其是应当考虑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这一客观情况。 2、对未来将发生的医疗、康复、护理、器械等费用的赔偿 有些受害人需要继续治疗和康复(如功能训练、整容),有的还由于失去自理能力而需要专业人员或者家人的护理,有的需要更换假肢、轮椅等器械。对于受害人将来发生的医疗、康复、护理、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