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没有权利的,对居民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的,由派出所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罚款。
在什么情况下交警有权拖走违法停放的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只有当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将其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交管部门指定的停放地点。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车辆停放地点。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另外,《行政强制法》第25、26条还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务,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车主因为违停被拖车不仅不用支付拖车和停车费用,如果在停车期间车辆受到损伤或是丢失,还有权向行政机关索要赔偿。所以,如果交管部门向车主收取拖车和停车费用是属于乱收费,车主有权进行复议,捍卫自己的利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对于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有发现机动车乱停乱放违反规定,妨碍其他行人或车辆同行的行为人,可处20到200的罚款,且互将车辆拖移到不妨碍交通的位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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