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查封后,房屋租赁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2:21:24 386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深圳市罗湖区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第一审被告人和被告人原告)陈********************************************************************,1956年6月出生于香港香港。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邵文、孙峰为**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已审结。一审法院查明,2000年11月28日,张**与陈**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张**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广场B区一层20号的房屋出租给张**,用于商业用途,租赁期限为2000年12月8日至2004年12月7日,第一年每月租金13000元,以后每年增加8%,张**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15天的,张**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商铺,并有权收回租金和滞纳金。协议还商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陈**将该店作为其餐厅的营业场所,双方按协议履行义务。2004年11月22日,鉴于《房屋租赁协议》即将到期,双方再次签订续租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2004年12月8日至2007年12月7日,第一年每月租金16800元,以后每年递增8%;张**提供合法商铺并向陈**办理合法手续进行操作;房屋租赁期间产生的租赁税,由双方各负担50%。其他事项与上次协议基本相同。签署“协议”后,陈**继续利用店铺经营自己的餐厅。2007年4月**日,陈**被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执法局以“1。立即停止经营,重新申领营业执照。罚款3000元,没收、暂扣相应物品。此后,陈**停止营业,但一直没有与张**办理提前退租手续。2007年12月7日,因合同到期,张**到该店更换该店门锁,并与陈**解除租赁合同。陈**将租金交给张**,至2007年1月7日止,此后总租金215545元未付。随后,张某上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1。陈**支付房屋租金253284元,滞纳金llll4元(2006年11月至2007年12月);2。陈**拖欠水电费、空调费、管理费等费用49364.92元;3。陈**拖欠工商管理费、环保费、税金22384元;4。陈**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陈**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张**退还陈**的租金押金3.36万元,赔偿陈**直接经济损失345555元;张**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张**是深圳市罗湖区**食品中心负责人,个体工商户。食品中心成立于2004年,营业地址为涉案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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