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紫金县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8:25:26 440 人看过

紫府[2004]114号

(紫金县人民政府2004年12月20日颁布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紫金县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紫金县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紫金县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消除蚁害隐患,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及各中心镇规划区内(包括临江开发区)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凡在县城及各中心镇规划区内(包括临江开发区)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都必须实行白蚁预防;原有房屋应按规定进行白蚁危害检查并及时灭治。

第三条县建设局主管城镇规划区内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镇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符合安全条件的药物库、器械室、档案室;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六条白蚁防治单位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白蚁防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二)严格按照委托合同要求实施预防处理和灭治处理;

(三)严格执行白蚁防治操作规程的技术标准;

(四)对防治项目定期回访复查,在合同包治期内免费复治;

(五)妥善保管白蚁防治施工记录并建档;

(六)接受委托人和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及时整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有权自愿选择白蚁防治单位为其提供服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对建设单位指定白蚁防治服务单位。

第八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九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县建设局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按照本办法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三条城镇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物。白蚁防治单位必须实行药物专仓储存、专人管理,并建立药物进料、领料制度。

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健全白蚁防治药物采购、运输、贮存、配制、使用的安全保卫制度,防止药物危害社会。

第十五条白蚁防治费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白蚁预防费,属于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单位支付;属于私人的建设项目由私人支付。

白蚁灭治费由房屋产权人支付。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县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可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县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县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进行白蚁预防的,由县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县建设局可以依法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在白蚁防治工作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紫金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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