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国家赔偿的法律,该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明确限制在:法院只有在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同时也在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不作为,可以拖延办案,可以不查明案件事实,可以不依法定程序办案,不作判决,或者作没有判决内容的判决,就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人民就永远无法追究法院的责任。
该38条之规定,可以让所有的法官在审案过程中,对没有人情关系的原告或被告,大可消极怠工,对该启动法庭调查程序的规定大可以不必启动,对可以调查清楚的案件事实刻意弄混,只要是不主动采取保全就不会犯错误。对有人情关系的原告或被告,法官大可献殷勤,极积启动一切可供调查程序,极积配合案上之情人如何采取保全,如何取得有利证据将案情复杂化,直至复杂到判决不了的程度。
特别是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如何打赢官司,权在法官,志在人情。于是,国中的律师大都成了给法官行贿的舵手,因为律师行贿天经地义,有律师行贿少了,法官公然索要,因为律师永远不会,也不敢指证受贿法官。
由此可见:《国家赔偿法》第38条是保证法官贪污受贿上方保剑,它让法院和法官超越法律的特权,凌驾于一切行政机关之上。它早已经成为创造和制造访民的国家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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