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一、流窜作案属于严重犯罪吗
流窜作案是不是严重的犯罪依据实际的案情而定,在实践中流窜作案多数为财产类的刑事犯罪,但也有贩毒等的严重犯罪。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流窜犯的认定
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子。
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流窜犯罪分子:
1.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
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处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二、应对流窜作案犯罪的对策
(一)从多种途径加强防范。
对广大群众来说,要加强安全防范,防止外地人流窜作案而遭受钱财损失。流窜作案者往往利用善良群众的相信人的特点,伺机盗窃诈骗。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情,流窜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一些好处作为“诱饵”或者利用虚假的“文件”、“证件”等取得人们的信任。对中老年人要加强反诈骗教育,提醒其不要相信陌生人,尤其是来历不明的外地人,不要向陌生人暴露自己家信息。陌生人“套近乎”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遇到有利可图小恩小惠的时候不妨多考虑一下,向自己的孩子打电话了解情况,谨慎行事。
(二)加大对流窜作案的打击力度,从严从快办理流窜作案案件,保持对流窜作案的高压打击态势。
对司法机关来说,要切实加大对流窜犯罪打击力度。侦查机关要提高侦查技能和水平,虽然流窜犯罪的查处难度大,嫌疑人再狡猾但总会留下蛛丝马迹,认真收集证据,查证犯罪,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摸索流窜犯罪作案活动规律,提高破案率。各侦查部门全面调查,从公路上的监控探头和旅馆业的登记出发,发现外地人的活动动向,举一反三,仔细核查,抓团伙、挖窝案,不让流窜作案者逍遥法外。
(三)加强本县和区域各部门的协作与交流,共同应对。
一是本县各部门加强协作,共同作好防范。对流窜作案的防犯、查处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各有关方面要提高认识,多配合协作,少推诿扯皮,形成打击合力。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细化群防群治措施,让流窜犯罪失去条件和机会。宣传、司法各部门和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营造良好的打击流窜作案犯罪活动的氛围。二是针对流窜作案发案率高、侦破难的特点,不定期召开边界治安联席会议,加强网上协作机制建设,充分利用公安信息网,及时发布协查请求和回复外地协查请求,实现打击流窜犯罪的整体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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