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三种方法解决。一是协商,调停解决。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发生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无法协商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向调停组织申请调停。二是要求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个人社保权益,个人可以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缴费单位依法办理。三是依法申请仲裁,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使用者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况之一,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取消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实有错误(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隐瞒了足够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六)仲裁人员在仲裁案件中受贿,受贿,受贿。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什么是社会保险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实现社会保险权利和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社会保险争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当事人的多样性,既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又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既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又有医疗服务机构。第二,社会保险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以及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关系之中。第三,社会保险争议的内容与当事人的法定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关。以社会保险的险种为标准划分,社会保险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养老保险争议;
(2)失业保险争议;
(3)医疗保险争议;
(4)工伤保险争议;
(5)生育保险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既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医疗服务机构等管理相对人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也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其中,前者属于行政争议范畴,后者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对于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争议的,按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这里不再详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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