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变更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3:50:11 38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民办学校项目变更申请表、变更申请书、原举办者、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的离职申明、原举办者、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的身份证、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书、双方协议书(或承诺书)、财务清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证、民办学校新章程、新的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出租方产权证明、新举办者开办资金《验资报告》、新举办者开办资金银行存折、新举办者身份证、新举办者毕业证、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纸张大小为A4。

民办学校项目变更申请表、变更申请书、原法人代表的离职申明、原法人代表的身份证、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书、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新任法定代表人的毕业证、民办学校新章程、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纸张大小为A4。

民办学校项目变更申请表、变更申请书、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书、新的租赁合同、新办学地址经核名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新办学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新办学地址防雷设施验收合格意见书、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纸张大小为A4。

民办学校项目变更申请表、变更申请书、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书、新增办学层次(类别)的场地设施证明材料、新增办学层次(类别)的教学设备证明材料、新增办学层次(类别)的师资证明材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纸张大小为A4。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

2、受理;

3、审查;

4、领取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窗口申请,提交材料;

2、受理;

3、审查;

4、领取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高州市文明路19号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州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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