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迁出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的概念
强制迁出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员搬迁被执行人在房屋内或者特定土地的财物,并将腾出的房屋和土地交给权利人的一种执行措施。强制迁出房屋,可以适用于房屋拆迁、买卖和租赁案件的执行;强制退出土地可以适用于强占耕地、宅基地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相邻关系中阻塞通道及排除妨碍等案件的执行。
二、强制迁出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的程序
强制迁出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是一项重大的执行措施。因此,采取这种执行措施之前,首先,要查明被执行人可以迁往的房屋,这个问题是生效判决应当解决的。其次,要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尽量减少执行中的阻力。再次,具体执行时,还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院长签发限期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公告。公告中要明确指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以及在期限内不自动履行即予以强制执行。公告由人民法院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张贴到被执行人以及周围群众容易看到的地方,如需要迁出的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建筑物上。公告期间,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可结束执行程序;否则,人民法院开始强制执行。
2.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并通知被执行人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派人参加;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准法人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3.依法强制执行。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执行工作,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共同进行。一般要先向被执行人进行守法教育,并向被执行人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基层组织的代表介绍案情,说明强制执行的必要性和严肃性,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强制执行中的搬运、清理工作,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员除负责执行的组织、指挥工作外,还要做好财物的清点、登记工作。书记员要把执行的全过程如实记入执行笔录,执行笔录要有执行员、有关组织的代表、当事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强制搬出的财物应当逐件编号、登记、造具清单,并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然后把这些财物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交给其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强制搬迁后腾出的房屋或者土地,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交给申请执行人,及时结束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绝承担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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