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22年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20:00:58 234 人看过

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和康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六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其伤残津贴高于按照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按照伤残津贴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的医疗待遇。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职工个人养老金账户金额按照规定计发标准按月冲抵到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死亡时其个人养老金账户有余额的,余额由其近亲属依法继承。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分别按照规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保留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八条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规定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发。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发生工伤的,由其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破产的,破产财产依法清偿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包括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缴纳至其退休后有权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还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法律、行政法规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

第三十四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其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六倍,二级伤残为十四倍,三级伤残为十二倍,四级伤残为十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前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其待遇额度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照下列期限核发:供养亲属未满十八周岁的,计算到十八周岁;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周年计算,但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其待遇额度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因破产等原因,无法按月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仍要求按月支付的,由用人单位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相当于尚未支付待遇总额的工伤保险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第三十七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办法执行。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难以被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的,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水平同步进行调整。

生活护理费自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起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一共包含以下四项:

(一)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医疗费、康复费等七项;

(二)根据伤残等级,可领取伤残补偿;

(三)如果因工伤死亡的,可获赔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其他工伤待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17: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文章
  • 浙江宁波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和康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35%的标准1、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35%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
    2023-05-29
    384人看过
  • 浙江省工伤期间工资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一、工伤医疗期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二、工伤复发是可以延长医疗期的吗工伤复发可以延长医疗期,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扔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工伤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2023-04-04
    169人看过
  • 浙江工伤保险待遇的含义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一、浙江工伤保险待遇补助项目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如下:(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辅助器具费。
    2023-03-22
    123人看过
  • 浙江省2022年工伤赔偿新标准
    2022年度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2022年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90元,年平均工资为27480元。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1、丧葬补助金:6个月2290元/月=13740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为: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0个月2290元=137400元。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
    2023-07-02
    214人看过
  • 最新浙江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基数支付渠道医疗康复待遇医疗待遇挂号费按照标准报销工伤保险基金住院费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医疗费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交通、食宿费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统筹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报销工伤保险基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国家规定的目录标准按标准报销工伤保险基金停工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不变用人单位治疗期间不能自理的护理待遇按实际需要伤残待遇一次性伤补助金一级27个月本人缴费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工伤保险基金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7个月伤残津贴一级工伤职工享受的
    2023-06-02
    129人看过
  • 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浙江省)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报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一、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王资。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农民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上述待遇按照每周年递
    2023-06-09
    414人看过
换一批
#工伤保险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补助。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 更多>

    #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咨询
    •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论上就是说: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 浙江省劳动局工伤保险待遇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15
      1、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全国的统一赔偿标准)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
    • 浙江省工伤保险有哪些待遇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2-09
      1、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
    • 200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公式表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200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公式表 (1)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2)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 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
    • 浙江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6
      2018年浙江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伤残等级鉴定及赔偿,医疗补偿,交通费等七大方面。每年的补偿标准以上一年的实际来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