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村级集体组织筹集劳务(以下简称“筹劳”)的规范管理,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村内筹劳管理的有关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筹劳的原则、对象、标准
兴办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严格按照“一事一议”、量力而行、事前预算、上限控制、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向村民筹集。
筹劳对象限于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的本村劳动力。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3工,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以资代劳工价按照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年初公布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民筹劳,不得强行以资代劳。
未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地方,不得按此管理办法向农民筹劳。
二、减免规定
现役军人、伤残军人、烈军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校就读的学生、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并发症患者、孕妇、分娩未满1年的妇女等,可以不承担出劳任务。
对因病、伤残等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出劳任务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提议,本村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可以减免出劳任务。
除按规定减免外,农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出劳。
三、劳务使用
筹集的劳务主要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农村中小学校舍修缮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严格的用工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用工。筹集的劳务原则上应在农闲期间使用。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改变筹劳的用途,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村内公务活动。
四、筹劳程序
需要向农民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前制订计划,作出预算,提请村民(社员)会议或经村民(社员)会议授权的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经批准的筹劳项目、标准,须在15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及时组织分发到农户。
五、监督管理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县、乡人民政府及其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村内筹劳的监督和管理。
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在村务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农民监督。
筹劳单项工程竣工并形成的决算,应在15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竣工决算情况应在下一年度的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上通过。
除遇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事后应报县级政府审查备案),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要求农民无偿出劳。农民或村级组织有权拒绝要求农民出劳进行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给予答复。
未经批准要求农民出劳或擅自改变劳务用途的,以及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或超限额出劳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及时退还以资代劳款,或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公布的工价标准给予农民相应的报酬。对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委会成员的,应及时召集村民会议,予以罢免。
农民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筹劳的,应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拒不出劳的,可以依照村规民约促其履行。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县、乡人民政府及其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村内筹劳管理方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理。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
浙江省公安厅违章处理的过程是什么,如何办理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291、用户可以给绑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未缴款违法记录进行缴款。 2、用户缴款时请仔细核对罚款金额、滞纳金等。 办理流程 互联网注册用户在互联网登录后,点击【违法处理业务】→【缴纳罚款】进入缴纳罚款流程。 办理业务用户类型:非实名注册用户(通过网上注册功能注册的用户为非实名注册用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7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人口安置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
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新劳动者产假规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0-19产假是国家规定的98天和地方规定的30天共计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相关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正常分娩时,分娩后90天以上(包括分娩前15天)(2)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时,按照正常分娩处理(3)
-
浙江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03浙江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是每人每月225元钱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布通知,要求企业要进一步增进对职工的关爱,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切实减轻高温工作环境下职工的劳动强度并适当增加休息时间,为职工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切实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要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有关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
-
浙江省餐饮垃圾管理办法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0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餐厨垃圾源头就地处理,对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和经济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单独收集餐厨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处理;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就地处理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对餐厨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