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私自驾驶客户的机动车辆外出造成车祸,员工和其所在公司到底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11月1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黄村法庭对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判决北京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执行经理郭某赔偿原告赵某财产损失共计47万余元,另一被告、郭某所在健身俱乐部则因对员工管理不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原告赵某诉称,2007年12月21日晚,他的爱人梁某驾驶他所有的宝马越野车去被告北京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经营的洗浴中心洗浴。被告郭某当时在洗浴中心上班。梁某洗浴时,被告郭某私自驾驶宝马车出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轿车被撞毁,造成车辆损失近7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郭某作为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其在经营场所作出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因郭某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损失70万元、赔偿租车费13.5万元、停车费4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而俱乐部则辩称,原告赵某的车辆被损坏系由于被告郭某的个人原因造成的,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承担车辆损坏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郭某辩称,他与梁某是朋友关系,驾驶梁某车辆外出去接朋友,完全是其个人行为,况且是在其下班休息后所为,公司并不知情,愿意承担该事件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1日晚12时许,梁某驾驶原告赵某所有的宝马越野车至被告北京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洗浴中心进行洗浴。时任被告北京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执行经理的被告郭某对梁某进行了接待,并在梁某更衣时,将其宝马越野车车钥匙及手机等物收取。梁某洗浴后,即进入洗浴中心由被告郭某负责安排的客房休息,被告郭某并未将宝马越野车车钥匙交还。2007年12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郭某擅自将该宝马车开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宝马越野车严重毁损,被告郭某弃车逃逸。经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认定,原告赵某所有的宝马越野车的评估值为473081元,残值为17852元。原告赵某因车辆被毁后续支出停车费4800元、车辆租赁费13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郭某未经授权,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并且违反交通法规,致使损害发生,应依法赔偿财产所有人的相应损失。被告郭某接待梁某洗浴是其作为洗浴中心执行经理,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同时被告郭某收取原告赵某丈夫梁某手机、车钥匙等物品的行为,是其代表被告北京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对顾客财物进行保管的职务行为,被告北京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理应对顾客财物负有安全保管的义务,现因被告北京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对顾客财物保管制度不严格,致其执行经理郭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驾驶顾客车辆外出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北京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员工操作违规导致公司损失被判赔偿案例
【案例介绍】
应先生供职于一家大型纺织贸易公司,从事外销员工作已有十年之久。但最近由于工作岗位有所调动,应先生没有了往日的工作热情,在工作中错误连连,甚至惹上官司。
两年前,应先生代表纺织贸易公司曾与一家美国某公司签订有关纺织品的外销合同,约定出运一万套女士天鹅绒套装,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出运日期为收到条款符合要求的信用证后15个工作日。后纺织贸易公司收到信用证,但物品数量与总价与合同约定的并不相符,几经修改,仍不符合合同约定,但应先生还是出运了五千套套装。
在明知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且某公司尚未依据信用证交单议付的情况下,应先生私自将部分提单寄送给某公司。后纺织贸易公司向银行交单议付时,银行以货物已经被非申请人或没有提单的未经授权的人提走而拒付。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纺织贸易公司出具的报告显示:经查询在当局及名册中均未查询到某公司的相关记录,至此纺织贸易公司的该笔货款无法收回。
由于应先生工作责任心不强,在与国内公司结算中也频频失误。一次,应先生代表纺织贸易公司与大兴公司签订了国内采购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但在仅仅收到部分货物后,应先生就违规将货款全部付清,后大兴公司并未全部发货,纺织贸易公司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大兴公司返还余款,但该笔款项迟迟未能到位。
对于应先生工作失职、违规操作的行为,纺织贸易公司作出了扣发奖金、开除的决定,并要求应先生赔偿相应损失。应先生则辩称自己不是直接责任人,而且也已经扣发了奖金,因此不同意赔偿纺织贸易公司相应的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纺织贸易公司的内控规章制度明确对业务人员的工作流程、审批流程、权限等设置了严格的规定,应先生未按合同约定提前交付提单、付清货款等行为显然严重违反规定和业务常识。
从应先生与某公司、大兴公司之间的邮件往来情况看,上述行为确系应先生直接处理,故而其应对所负责业务致使纺织贸易公司未收到、收回货款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应先生已经被扣发奖金等原因,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赔偿金额。
【法官点评】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要求,发生过错行为理应担责.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司有关内控文件及法律制度的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的应先生作为资深操作员,在操作过程中,由于未按照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致使公司的财产无法找回或资金无法追回,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故公司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要求应先生因其违约违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事实理由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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